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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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的爱护与治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爱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爱护范围。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范围是指北海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以及各街区、名镇名村爱护规划划定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以及公布的历史建筑爱护范围等区域。在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立、爱护、治理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市地下和水下文物埋藏区、文物爱护单位、已登记的不行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的爱护和治理,
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爱护原则。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爱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爱护、渐进改善、永续进展、合理利用、严格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继承爱护与城市建立和经济社会进展的关系。 第四条 爱护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爱护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爱护宣传的领导,审查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立和开发利用等。名城委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详细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立和开发利用工程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代行审查。 第五条 爱护实施。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治理委员会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爱护、监视和治理工作,各级
3、进展改革、公安、财政、住建、城管、工商、消防、旅游、国土、水务、宗教、民政、环保、税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爱护工作。 合浦县、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治理委员会按其下属各职能部门职责,依照本规定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好辖区内名城爱护工作。 第六条 爱护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治理委员会应把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符合要求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予以补助。鼓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加爱护。 第七条 义务。爱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爱护规划
4、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展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宣传及嘉奖。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治理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爱护和宣传活动,增加市民的爱护意识,对爱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爱护规划 第九条 名城爱护规划组织编制及审批。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编北海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准时公布实施经批准的爱护规划,并上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全都。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规划组织编制及审批。市规划部
5、门依据北海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组织编制机关应准时向社会公布实施经批准的街区爱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公众参加。爱护规划(含名城规划、街区规划、专项规划,下同)报送审批前,应当进展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爱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爱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爱护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
6、三条 规划实施。各级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应当严格根据依法批准的爱护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和历史建筑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由市规划部门组织调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 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由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治理委员会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调查,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分别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治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爱护措施 第十五条 历史城区爱护措施。加强历史城区的整体爱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路网格局、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爱护其周边海岸线、河流水系等历史环境,严格掌握历史城区内建立强度和人口数量,完善根底设施,改
7、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建立掌握地带掌握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建立掌握地带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风格、体量、颜色、高度等必需符合爱护规划要求,与街区风貌特色相协调。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掌握地带建立的审批治理。 第十七条 核心爱护范围内根底设施及公共效劳设施建立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爱护范围内,不得进展新建、扩建活动(因风貌要求建立坡屋顶和骑楼所增加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珠海路和中山路沿街增建骑楼面需与周边骑楼和道路平齐),新建、扩建必要的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除外。 新建和扩建的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必需符合爱护规划要求,地面铺装、建(构)筑物装饰、体量等应与历史风貌特色相协调。市、
8、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治理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改造完善街区内的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 各级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规划审批治理,并报市名城爱护治理委员会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在审批之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进展规划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准时进行听证。 第十八条 核心爱护范围内的建筑修缮整治治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爱护区内的各类建(构)筑物进展分类爱护治理,其修缮、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必需符合以下原则: (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需保持原有体量和风貌,不得转变外观特征,可改造提升内部适应现代化生活需要,建筑修缮方式以加固、修补为主。历史
9、建筑全部人或使用人、占有人负有对历史建筑爱护的责任。 (二)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现代建筑改造,必需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三)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包括层高、屋顶、立面等方面不协调的,应当依照爱护规划实行相应的整治改造、降层撤除等措施,以到达风貌协调要求。 (四)建筑内部可安装相应的生活设施,以适应现代化生活需要。 各级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核心爱护范围内的建筑分类认定以及建筑修缮、整治审批治理。有较大影响的建筑修缮、整治需上报名城委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修缮改造施工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施工应留意爱
10、护历史环境,爱护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需要到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条 核心爱护范围内建筑装修掌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爱护范围内建筑的室内装修、门面装修风格应符合街区特色。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修审批。 其次十一条 核心爱护范围内建筑撤除治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爱护区范围内全部建(构)筑物(包括核心爱护区外的历史建筑),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撤除、迁移。历史建筑的撤除报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审批。传统风貌建筑的撤除或迁移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审查并上报名城委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 其次十二条 核心爱护范围内危急建筑治理。对影响街区市容市貌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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