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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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降低先天性残疾儿童的发生率,提高诞生人口素养,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视治理,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对新生儿期一些危害严峻,并有有效治疗方法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进展筛查,以便早期诊断和治疗,避开对儿童发育造成不行逆损伤而导致残疾发生。 第三条 本方法所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为苯丙酮尿症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本市实际状况,适时增加筛查的病种。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诞生的新生儿均应承受新生儿疾病筛查。
2、第五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是全市新生儿疾病试验室筛查、业务治理、技术指导机构。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助产技术效劳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治理下,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相应业务工作。 第七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科普学问宣教,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二、组织治理和职责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划治理工作,并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收费及费用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治理。 第九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视和治理本辖区各医疗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
3、有关工作。 第十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治理、质控、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试验室筛查、可疑病人追踪和患儿的诊疗;负责制定技术标准和宣教;负责信息治理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技术、新方法的”讨论及推广。 第十一条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治理、质控、业务培训;负责筛查标本的收集、质控、登记和递送;负责可疑病人的追访、负责信息的治理和上报及安康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住院分娩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的采集、递送和相关的宣教工作;并帮助可疑病人的追访。 三、质量治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根据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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