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血液净化室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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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管理:血液净化室工作制度 医疗治理35 项二十九、血液净化室工作制度 1. 血液净化技术是急性、慢性肾衰竭患者完全或局部恢复肾功能重要的替代治疗手段之一,属于救治重危病人的高危操作,应实施技术资格准入与授权制,参与与承受本辖区内的血液净化质量监控组织治理,参与透析登记工作。 2. 医院应设置有肾脏内科专业或学组,具备专科医师队伍,具有独立处理肾脏内科常见疾病的力量。同时应获得具备急慢性并发症处理及综合抢救力量科室的强力支持。 3. 透析室应具备透析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室等根本功能区域;应配置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必需的抢救根本设备。 4. 必需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消毒隔离、透
2、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技术操作标准、设备检查修理、一次性医用耗材的治理与登记等制度。 5. 血液透析室应至少每月进展透析液细菌培育、每3 个月进展透析液内毒素检测、每年进展透析用水化学污染物检测,并在达标的前提下方可从事血液透析治疗。 6. 血液透析患者应实行实名制治理,建立完整的病历记录,应当向病人及家属讲明操作或治疗的目的、可能消失的并发症及其措施,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7. 血液透析室由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技师组成,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或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进展查房,监视及评估病人的透析质量。 8. 血液透析室由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职)、有丰富透析专业学问和肾内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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