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工资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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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病假工资相关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到达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状况特别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
2、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榜样、省(部)级劳动榜样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始终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局部或者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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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 病假 工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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