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范本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128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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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的时候,尽量清晰其中的要点。是时候依据自己的状况签订适宜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爱护。那么,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合同范本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协议范本: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1280字)”,信任能对大家有所帮忙。 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篇一) 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供应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三方经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xxx元(¥xxxx),借款利息为月息xx,并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 二、本合同
3、签订之同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xx种: 1、现金支付; 2、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乙方账号为:xxxxxxxx 三、借款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借款还款责任: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xx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并担当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供应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商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归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为追尝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为借款总额的5%)。 六
4、、如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商定由xxxx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篇二)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需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动身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需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怜悯况下,假如主合同中有
5、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假如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承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其次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全都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
6、同的协议管辖。在详细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根据仲裁法其次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打算或者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打算,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明显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 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的分析与思索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
7、,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供应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状况下会消失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供应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见权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排解仲裁管辖,应当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详细状况作出推断。 1、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担保人 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
8、就有担当履行的义务。 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由于保证人情愿担当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情愿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假如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担当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担当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反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固然,假如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排解仲裁协议,则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假如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即使担当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应受仲裁
9、条款的约束,由于保证人不知道仲裁协议,也没有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愿。 在非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一般应严格遵照合同当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担保责任,也不能强行被拉入仲裁。但写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或者写明其解决争议方式或未尽时宜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的,则应当认为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由于保证合同已经通过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方式,使得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并而来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2、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抵押担保人和质押担保人的效力 前面局部分析了仲
10、裁实务中较为常常消失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人的相关问题,其实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也会涉及到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供应担保的问题,假如主合同有仲裁条款,第三人供应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主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必定约束供应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呢? 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的范畴,都是以肯定的财产权益为担保,保障主债权的履行和实现为目的的,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财产折价变卖 (或权利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当主合同当事人就主债务履行发 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定会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问题,即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以实现主债权。而作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供应担保
11、时,应当对主合同内容赐予应有的关注。 就是说,抵押人或质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时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应当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假如抵押人或质押人不盼望通过根据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时,应当提出异议,否则就应当视为对主合同仲裁条款的默示承受。而且,假如供应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不能越权裁决抵押人或质押人担当责任,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也就没了意义,这也不符合同各方当时立约的原意。 供应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在理论分析上应当没有问题,但为了削减争议,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确。 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篇三)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
12、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消失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 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力量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商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展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商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供应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13、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根底,当事人自愿是原则。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反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反了仲裁的本质。 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担当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正的,担保人丢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头的仲裁也丢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 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章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恳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
14、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 公正合理期盼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外表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解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担当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担当,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程序不行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行分。该原理同样有理由适用于仲裁,假如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
15、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担当的实体义务分别出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铺张司法资源,并且可能消失冲突裁决。在价值衡量上,程序不行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详细状况详细分析。 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章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商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
16、时主见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行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亲密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峻不便利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删除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慎重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
17、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解仲裁管辖。 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供应担保时,担保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给与应有的留意,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时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担保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明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另有商定的,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若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担保合同说明未商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是有约束力的。 从以上分析可得,实务中应留意以下问题: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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