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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院基建科工地综合治安管理奖惩制度 医院基建科工地综合治安治理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个文明建立,不断提高职队伍素养,健全工地治安的综合治理,使工地生产顺当进展,使工地内生活纳入正常轨道,特制订以下制度: 1、全体职工都必需遵守南京市有关规定,做一名合格职工。 2、每个职工必需喜爱自已的工作岗位,安心工作,听从领导,听从指挥,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施工任务。 3、职工之间、班组之间要互敬互爱,团结友好。发生冲突时,大家都要相互让步,以共同便利施工作业为前提。解决不了时,要准时报请班组长或工程部领导协调解决。严禁轻易发生骂人、打人等粗暴行为。打架者要依据动手先后、是非程度及认错态度好坏,视情
2、节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对团体性的群架行为,带头闹事者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对所在班组进步行经济惩罚,情节恶劣者呈报公安机关处理。 4、严禁在工地内赌博或以消遣为名进展变相赌博活动,否则一经查实,无论赌资大小,一律没收赌资、赌具并酌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峻者开除并送公安机关。 5、为了确保工地内的消防安全,任何职工都不得用煤油炉、电炒锅、电炉,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工程部并视情节轻重程度赐予200元的罚款。 6、严禁使用钢锯条烧开水,工程部一经发觉给以当事人罚款500元。 7、本工地内和生活区的临时生活用电,必需由工程部电工班电工负责安装,任何人都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及
3、私装灯头或插座,违者视情节严峻程度给以当事人100元的罚款。如消失任何问题,一切后果有当事人负责。 8、严禁在灯头上或电线中段上挂钩用电,违者每次罚款100元,如消失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9、每个职工都要爱惜工地和他人的财物,对偷窃工地和他人财物者,处以偷窃者价值5-20倍的罚款,情节严峻者,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逐出工程部。 10、全体人员都要有高度的集体主义思想,公私清楚,严禁把工地材料随便拿做它用或私做家具和个人用品,违者视情惩罚50-200元,严峻者加倍惩罚。 11、全体人员都要爱惜安全防护、防盗设施,破坏本工地防盗设施及安全设施者,视情节严峻处以5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峻者呈报公安机关
4、处理。 12、本工地全体人员,应为本工地的工程施工,工程材料及工程安全尽心尽力,如和工地外社会上流浪人员里应外合进展盗窃者,或给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后果者,除按本制度第十条惩罚外,再视情处以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峻者呈报公安机关处理。 13、本工地职工无论在工地内或在工地外,都要遵纪守法,如在工地外社会上违法乱纪,兄弟单位或司法部门查至本工地,除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本工地也要视情按本工地有关规定作相应的惩罚。 14、安全帽是职工用来防护安全用的,任何人不得随便外借,如因借戴本工地的安全帽而后混入本工地的外来人员,一经查出,视情处理出借安全帽的本工地当事人罚款50-100元。 15、全体
5、人员都有责任做好工程的成品爱护工作,如破坏已粉刷好的内墙、踏步、门窗及玻璃、已安装好的各种管子,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及其它,一经查实,除损坏的材料和人工工资由其当事人担当外,再视情罚款50-200元,情节严峻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6、严禁无关人员随便动用机械设备,擅自开动或损坏机械设备者每次惩罚款10-50元,损坏者照价赔偿。 17、为了确保工地和宿舍区的防火安全,严禁用明火及小太阳灯取暖,违者每次罚款30-100元。 18、严禁男女混居,违者处当事人每次200元,造严峻影响者严加惩办。 19、要爱护施工现场的卫生,严禁随处大小便,违者每次罚款30元,并清扫全部大便。重复发生者,严加惩办。 20、
6、制止随地乱倒剩菜剩饭及其污水等,严禁往窗户外泼水及倒废物,违者每次罚款20元。 21、家用电器严禁使用,违者视情处以200元的罚款。 22、每个职工都必需严格遵守本工地作息时间,宿舍内无特别状况,每晚十点必需关灯,否则,每次处同室人员罚款5元。 23、任何职工严禁翻大门或翻围墙进入工地,违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峻者交治安部门处理。 24、临时来本工地探亲访友的人员未经门卫许可不得入内。否则处以被访人罚款20元。 25、非本工地施工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不听劝说者,视情论处。 26、班组长要努力履行自已的职责,在职工中特殊是新收职工中准时传达本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使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人人
7、皆知。 27、班组长如发觉自已班组的职工有违法乱纪现象有准时阻挡,如有违纪事实,职工中又不愿供出违纪人,则处违纪的有关人员、同班组人员或同室人每人罚款50-600元,或视违纪程度大小酌情处理。 28、各班组必需按公安部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管好自已的人,办好自已的事,准时安全圆满完成工程部下达的各项施工指标及任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赐予经济惩罚。 29、班组长如触犯本工地的有关规章制度,除按有关规定惩罚外,再视熟悉态度好坏,加倍惩罚。 30、全体人员都必需积极支持,主动协作门卫、炊事员、固定值班电工、工程部清洁工的工作。干扰其正常工作或与其无理取闹者,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外,再视情节
8、处理。 31、对检举揭露的举报人员进展打击报复者惩罚款50-300元,或视情严加惩办。 32、全体人员都要养成做好人好事的良好风气,要有敢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士气,对检举揭露或抓获坏人坏事的有功人员,工程部要按其功绩大小,赐予相应的经济嘉奖和精神嘉奖。 33、嘉奖细则: (1)抓获破坏防盗及安全设施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视情嘉奖。 (2)抓获偷窃工地材料者,奖给被子偷窃价值的20%,缺乏30元的以30元计。 (3)抓获偷窃私人财物者,奖给被偷窃价值的50%(以新品计)缺乏20元的以20元计。 (4)抓获破坏工程成品(如已砌好的主体,已粉刷好的外墙,已做好的地坪,已装好的门窗玻璃等)者,发给
9、奖金30-100元或视情嘉奖。 (5)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职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各种接线盒及其他),发给奖金30-1000元或视情嘉奖。 (6)抓获破坏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发给20-50元的奖金或视情嘉奖。(7)抓获破坏机械设备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酌情嘉奖。 (8)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著者,发给奖金50-200元,或酌情重赏。 (9)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显著者,发给奖金30-200元,或酌情嘉奖。 (10)抓获在楼内大小便者,发给奖金20-50元。 (11)全部罚款及嘉奖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工程经理签字。 物业经理人:
10、.P 篇2:商学院学生宿舍治安治理制度 商学院学生宿舍治安治理制度 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学院保卫部门的指导下,由学生社区效劳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社区效劳中心成立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安全治理检查小组,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等工作,确保学生公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关于防火方面 1、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宣传教育,由各宿舍长贯彻落实。 2、制止在宿舍内使用任何违章电器和灶具。 3、制止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 4、熄灯后,制止在宿舍内点蜡烛。 5、制止在楼内燃烧废纸杂物,燃放鞭炮,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制止在宿舍内吸烟并随便乱扔烟头。 7、照明或
11、电视机、录音机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必需马上切断电源或拔掉插头。 8、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展定期检查,发觉损坏或挪用应准时上报社区效劳中心或治安科。 9、一旦消失火情,学生要准时扑火。火势较大时要尽快通知社区效劳中心或治安科,同时要爱护现场,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 10、楼内值班人员,要做到每天值班检查,做好纪录。发觉险情准时处理,问题严峻时要准时上报处理。 二、关于防盗方面 1、各楼治理员要严格履行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和公物(家具)携物出门登记手续。 2、宿舍内珍贵物品,应妥当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准时存入银行。 3、学生离开房间应做到顺手关门关窗,晾晒衣服要留
12、意保管,夜间应准时收回。 4、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宿客人。 5、严禁学生私自将房间钥匙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锁具。 6、提高防范力量,防止内部人员作案,发觉可疑线索应准时上报保卫处治安科。 7、发生入室盗窃大事,应爱护现场,并马上报告保卫处治安科。 8、按安排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社区效劳中心批准,不得私自调换。 三、关于治安方面 1、学生宿舍区(楼)大门开启时间:夏5:30,冬6:00;关闭时间22:30,熄灯时间每晚22:40,星期六晚上不熄灯 2、学生和教职工进入学生宿舍,持有效证件,一切闲杂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学生公寓。 3、校外人员来宿舍会客,需办理登记手续,一般应在传达室会客,特别状况须
13、经社区效劳中心同意,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并办理出入手续,必需在晚10点前离开。 4、学生公寓大门按学院规定时间按时开关,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出入、超过规定时间出入者,须到值班室登记、出示学生证,对于晚归者或不归者,社区效劳中心将通报有关院、系、部对其进展处理。 5、学生公寓实行“封闭式”的安全防范治理,制止异性或外来人员随便进入,严防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6、学生公寓的安全值勤实行固定值班与巡回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准时发觉制止危害安全的大事和隐患。 7、严禁学生在公寓进展经商活动,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跳舞、酗酒、打球、高音播放播送音乐、聚众起哄闹事等,确保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如有违
14、犯,视情节赐予批判教育或纪律处分。 8、不准私自夜间外出,不准外出伴歌伴舞 9、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进或存放在宿舍内,不得在寝室和公共场所燃烧废纸杂物,制止熄灯后点蜡烛以及使用各种炉具烧水做饭,防止恶性事故发生。 10、学生宿舍楼内一律不准停放自行车,不乱张贴广告和海报,不得私自进展经商活动。 11、严禁在学生公寓私藏枪支弹药、各种凶器,严禁以任何形式赌博和传播黄色录像及读物。 1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并赐予批判教育,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对携带大宗物品进出宿舍或行迹可疑者,治理人员要进展盘查。发生案件,应爱护现场并准时报告学院保卫处。 13
15、、严禁私自留客住宿,凡私自留客住宿者,按规定赐予罚款,并通报批判,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赐予纪律处分或交保卫到处理。 14、学生离开宿舍要随时关窗、闭灯、锁门,大宗现金要存人银行,珍贵物品要妥当保管。 15、留意爱惜和保养宿舍楼内消防设施,门卫要保管好公寓楼全部通道门的钥匙,做好应急措施预备。 篇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治理条例(2023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治理条例(2023修正) (202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依据2023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治理条例的打算第一次修
16、正 依据2023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打算其次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三章 监视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进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拢进展社会活动的以下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消遣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效劳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
17、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巡游、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展治安治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治理实行属地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治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据当地经济和社会进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进展进展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治理的主管部门。市场监视治理、文化和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立、生态环境、应急治理、宗教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
18、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治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富强进展。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爱护。 其次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催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展治安安全检查,发觉隐患,准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催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四周
19、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准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大事和治安灾难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制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觉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供应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治安安全条件:
20、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依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气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消遣、效劳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看的位置安装呈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亮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大厅灯
21、光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包厢、包间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消遣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五)消遣场所和按摩效劳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六)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制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消遣场所还应当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遣、效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自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
22、,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 (二)设有播送设施、珍贵物品存放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抢救观看台; (三)夜间营业的游泳场所水面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四)人工游泳场、馆核定人数的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二点五平方米,自然游泳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抢救人员,自然游泳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条 巡游、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急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播送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
23、不得开展巡游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并书面供应给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 第三章 监视治理 第十五条 设立本条例其次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营业性消遣场所的,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 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其次条第一款其次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24、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前款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效劳场所应当照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根本状况和变动状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展治安安全条件检查。发觉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条 歌舞消遣场所、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录像资料留存
25、三十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展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治理检查证,对检查状况作出书面记载,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标准。 承受治安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止。 其次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开办消遣、效劳场所;不得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消遣、效劳场所的经营治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其次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治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治理效能。 其次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发觉公共场全
26、部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准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其次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其次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赐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赐予警告。 其次十五条 效劳场所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赐予
27、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效劳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赐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实行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供应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屡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惩罚。 其次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治安治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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