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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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信息根底设施建设治理方法名目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 信息根底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信息根底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四章 信息根底设施监视与治理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动信息根底设施建设, 加强标准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 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定义】本方法所称信息根底设施是指向公众供给通信效劳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 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 根底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视治理等
2、活动。第四条【治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全市信息根底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视管 理工作。区功能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 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信息根底设施建设、保护和宣 传工作。进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治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大路、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和林业、海洋农 业和水务、安监、工商、电力、无线电治理等行政治理部门 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根底设施建设、保护的相 关工作。督办部门负责做好对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和单位履行信息 根底设施建设职责的催促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对违反本方法的行政治理部门和单位 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镇人
3、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根底设施的建设和保 护工作。第五条【依法建设原则】建设信息根底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统 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合理利用和避开重复建设的原则, 依法承受监视和治理。第六条【依法保护原则】信息根底设施属于公共根底设施。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信息根底设施,建立健全信息根底设施保护治理制度,对所治理的信息根底设施进展巡查、维护和检修,预防可能危害信息根底设施安全的行为, 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信息根底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 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息根底设施
4、的义务,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展的信息根底设施建设和维护,对危害信息 根底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准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 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报告。第七条【正面宣传原则】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门、电信业务经营者、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展客 观真实的宣传,向公众普及信息根底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 律、法规和电磁辐射等方面的学问,正确引导舆论,消退民众误会。其次章信息根底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统一规划要求】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将电信管道、光电缆、基站、机 房等信息根底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掌握性具体规划,并与 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市政根底设施等相关规划做好连接,
5、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进展规划,结合信息行业进展规划,组织编制并逐步完善通 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管道、光电缆、机房等信息基 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信息根底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第九条【同步建设要求】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规划建设车站、机场、港口、大路、铁路、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旅游度假、文化、 体育、教育等重要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时,应当事前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信息根底设施建设等事宜,确 保建设工程与信息根底设施
6、建设同步进展。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应同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官网、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根底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建设标准、工程施工和验收等强制 性标准。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批的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施 工图应当包含信息根底设施的相关内容。第十条【入地要求】通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 务经营者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第十一条【综合管廊配套要求】市、区功能区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时,应当为通信线 路进入管廊供给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已建
7、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建设通信管道和架空通信线路第十二条【共建共享要求】与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配 套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根底 设施全部实行工程建设方或开发商建设、各电信业务经营者 共享,以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平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第十四条 【验收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组织对建民用建筑内配套建设的信息根底设施进展验 收,并于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将验收文件报市通信建设治理办公室备案。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 接入公用通信网。第十三条【不得排他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民用 建
8、筑的开发者、全部者和治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止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该区域供给效劳。第十五条 【美观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在商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信息根底 设施,但事先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治理人或使用人协商, 并依据规定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治理人或使用人支付使用费或治理费。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 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与城市和四周的景观相协调,发 射天线承受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十六条【公共物业支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功能区
9、、镇街道、村居委会政府机关、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应当免费开放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 牌等公共设施,用于支持通信管线、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 信息根底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建设资格治理】从事信息根底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或 者资格,依法在资质或者资格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信息根底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资 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信息根底设施建设活动。第三章信息根底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十八条【安全运行职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信 息根底设施的安全治理,建立保障信息根底设施正常运行的 治理制度,履行以下安全运行的治理职责: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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