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京建法【2023年】27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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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程的治理,保证改造工程的顺当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方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 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心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全部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程。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打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 申请中心财政和市财政嘉奖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
2、工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 建筑改造工作进展指导、监视、考核。北京市市政市容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10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 和打算,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打算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嘉奖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程;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 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展指导、监视、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程中心财政与市财政嘉奖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 拨付,监视嘉奖补
3、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进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 建筑改造合同能源治理工程的指导与监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程的规划方面治理工作;负责监视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依据相应标准开 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 展状况进展指导、监视。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协作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监视市属企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
4、作。第四条 我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实行属地负责原则。除中心国家机关和部队治理的居住建筑外,全市既有非节能 居住建筑的改造任务,不分产权单位隶属关系,统一由所在区县 政府组织、协调、推动。依据各区县统筹上报的市属企事业单位自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程状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会同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将改造任务下达给各市属企事业单位,并作为企事业单位及 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协作区县各主管部门及工程实施单位,做好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程的群众工作和有关 实施工作。第五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强化统筹原则。政府投资的抗震加固、改造、修缮工程,自有房屋
5、产权的市 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大修、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同时进展围护构造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应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与给排水、 燃气、热网、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等改造工作相连接,统筹 推动。老旧管网改造涉及室内公共立管改造的非节能居住建筑有改造价值的,应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力争同步实施围护 构造节能改造。其次章 改造内容和改造标准第六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围护构造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 具备条件的工程,鼓舞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遮阳和被动式风系统。上述改造内容应统一组织、同步实施。第七
6、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围护构造节能改造,包括更换外窗以及外墙屋面保温顺楼门节能改造。满足消防标准的,可 以进展楼道墙面保温顺粉刷。改造后围护构造部位,应到达本市 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传热系数限值的要求。第八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包括安装跨越管、温控阀、楼栋热计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流量温度法或散热器热安排计法。改造后应到达供热计 量技术规程JGJ173-2023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京政容发2023115 号要求。第九条 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更、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应用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回收、水泵风机变频调速 技术、管网水力平衡调整、分区分时掌握
7、、供热系统集控等节能技术。改造后应到达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有关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标准要求。第十条 承受集中供热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完成改造后, 从当年采暖季开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三章 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第十一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直管住宅由房屋建筑治理单位实施;单位自管住宅由房屋建筑产权单位实施; 已售公有住宅由原售房单位实施;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收单位实施;无接收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实施单位的责任,是征询住户的改造意愿、筹集和治理改造资金、托付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供给单位招标、托付监理、办理工程审批、协调住户与
8、 施工单位的协作、组织工程验收等工作。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单位。在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中, 工程实施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供热单位负责提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技术要求,选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指导或参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施工安装,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热源和管网节能改造。有力量的供热单位,也可以作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主体。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治理第十三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多元化资金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结合抗震加固等相关工作,通过申请中心财政支持,市政府、区县
9、政府、产权单位、业主和供热 单位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市级财政的资金补助方法按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补助资金治理方法京财经二20231362 号执行。第十四条 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热源与管网热平衡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并依据规定申请财政补助;更、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资金,同时进展室内供热计量改造的,可申请中心和本市有关资金。 通过合同能源治理模式进展改造的,依据合同能源治理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依据国家和本市财务及税务有关规定列支。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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