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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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项核心制度一、首诊负责制度;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三、会诊制度;四、分级护理制度;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六、疑难病例争论制度;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八、术前争论制度;九、死亡病例争论制度; 十、查对制度;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十二、手术分级治理制度;十三、技术和工程准入制度;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十五、病历治理制度;十六、抗菌药物分级治理制度;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十八、信息安全治理制度。一、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word 范文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完毕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 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治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2、二根本要求1. 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 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效劳的连续性。3. 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4. 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二、三级查房制度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看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二根本要求1. 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2. 遵循下级医师听从上级医师,全部医师听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3. 医疗机构应
3、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4.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 2 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 1 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 2 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 3 次。术者必需亲拘束术前和术后 24 小时内查房。5.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标准,敬重患者、留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标准流程。6. 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会诊制度一定义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帮助提出诊疗意见或供给诊疗效劳的活动。标准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二根本要求1. 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
4、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治理部门组织。2. 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一般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恳求发出后 10 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 24 小时内完成。3. 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标准,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4. 原则上,会诊恳求人员应当伴随完成会诊,会诊状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状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5. 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分级护理制度一定义指医护人员依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力量对患者进展分级别护理的制度。二根本要求1.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分级护理治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护理效劳工作标准,制定本机构分级护理
5、制度。2. 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4 个级别。3. 医护人员应当依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力量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4. 患者护理级别应当明确标识。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一定义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二根本要求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供给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2. 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承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 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
6、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全部岗位和时间。4. 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需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5. 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6. 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需床旁交班。7. 值班期间全部的诊疗活动必需准时记入病历。8. 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六、疑难病例争论制度一定义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展争论的制度。二根本要求1. 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消灭以下情
7、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到达预期疗效、非打算再次住院和非打算再次手术、消灭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峻损害的并发症等。2. 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治理部门组织开展争论。争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 全科人员参与。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与。3. 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争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争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争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4. 参与疑难病例争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 2 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一定义指为掌握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展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展标准的制度。二
8、根本要求1. 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消灭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马上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消灭重要脏器功能严峻损害; 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供给必要的帮助。3. 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状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4. 抢救完成后 6 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
9、核并签字。八、术前争论制度一定义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需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展争论的制度。二根本要求1. 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全部住院患者手术必需实施术前争论, 术者必需参与。2. 术前争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争论、医师团队争论、病区内争论和全科争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争论的范围并经医疗治理部门审定。全科争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治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与。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争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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