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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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 则医疗质量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治理,标准医疗效劳行为,保 障医疗安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 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治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 构医疗质量治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治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质量治理是医疗治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是医疗质量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 质量治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第五条 医疗质量治理应当充分发
2、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 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 量治理制造条件。其次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托付专业机构、 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治理相关制度、 标准、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 机构开展医疗质量治理与掌握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治理相关制 度、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 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治理有关规章制度。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治理与掌握 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掌握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
3、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掌握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 医疗质量治理与掌握的有关工作要求。第八条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 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治理要求, 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公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 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治理与掌握工作。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治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治理的第一责 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治理特地
4、部门,负 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治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治理委员会。医 疗质量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当,委员由 医疗治理、质量掌握、护理、医院感染治理、医学工程、信 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 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特地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 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治理工作小组或 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治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一)依据国家医疗质量治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治理制 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
5、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 馈工作,定期公布本机构质量治理信息;(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打算、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治理相关工作 制度并组织实施;(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技术标准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打算并监视实施;(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 疗质量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当,指定专 人负责日常具体工 作。医疗质量治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性文
6、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治理制度;(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掌握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 理与掌握工作;(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打算和具体落实措施;(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展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 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展医疗质量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技术标准、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六)依据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治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医疗质量治理人员的培育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 员在医疗质量治理工作中的作用。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
7、教育, 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 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安康的神 圣职责。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 质量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治理 制度的规定,标准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 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 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 其功能任务和技术力量 相适应,依据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
8、术治理有关规定,加强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治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 南、临床技术操作标准、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 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 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 治理,提升临床药学效劳力量,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 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治理方面的作 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敬重患者对药 品使用的知情权。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治理,完善并实 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标准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 建设,创治
9、理方法, 持续改善护理质量。其次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治理,建 立掩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治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 制,协作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 认。其次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治理制度,标准 门急诊质量治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气配备,优 化门急诊效劳流程, 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 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其次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治理,严格执 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 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 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学问的培训和教育,严格
10、执行医院 感染爆发报告制度。其次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治理,建立并 实施病历质量治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 准时、完整、标准。其次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 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敬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 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其次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效劳,应当符合国 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治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 医疗质量治理。第四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其次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掩盖 临床诊疗效劳全过程的医疗质量治理与掌握工作制度。医疗 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 质量治理掌握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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