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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笔记第三部分法律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行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盼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基本特性:(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
2、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献的一
3、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主线任务。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取、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4、法律实行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行涉及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合用的规定:准确,指合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对的、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法律合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关系的基本特性: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5、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5、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规定国家主线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主线法。宪法的法律特性: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主线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主线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政治特性: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
6、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
7、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的。(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主线活动原则。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性有:(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互相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
8、外交权。8、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
9、国家机关,其重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3)国务院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4)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
10、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9、行政法概述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的特殊
11、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涉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献;国际条约、惯例。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干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合法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合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行政应急性原则11、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重要特性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
12、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行将导致犯罪;E.没有也许实行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消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
13、方政府规章。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涉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具他规范性文献;国际条约、惯例。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干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合法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合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
14、,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限度范围内。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重要涉及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行政职责重要涉及: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性行政行为的效力:拟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特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
15、行为的无效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行将导致犯罪;没有也许实行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均应补偿。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涉及: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与签署
16、;发布与备案。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实验性立法。18、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重要内容: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分类
17、: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以许可的限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3)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形式:拟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4)行政监督(5)行政处罚19、行政协议与行政指导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互相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
18、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批准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用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则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行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环节、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21、行政违法及其分类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
19、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导致一定限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2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认可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消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补偿等。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补偿。行政相对方承担
20、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认可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补偿损失等。23、行政补偿案件解决程序及特点行政补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补偿请示书后,应一方面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补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补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补偿或补偿请示人对补偿数额有异议时,补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补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补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补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补偿诉讼可合用调解;(4)补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补偿诉讼中,法院不
21、得向补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24、行政复议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别人事解决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解决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对
2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5、行政复议程序(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2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复议案件的审理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4)做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
24、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26、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合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重要有:(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2)地区管辖: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共同地区管辖(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行政诉讼参与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
25、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消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补偿判决;(6)确认判决。撤消判决合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局限性,合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解决,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
26、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碰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拟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解决。3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4)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特性:(1)独立的社会
27、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有,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重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认形式35、物权与所有权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所有权
28、与其他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准物权。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债终止的因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36、协议法相关基本知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合用协议法而是合用其他法律规定。协议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未定协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协
29、议;无权代理人以别人名义订立的协议;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别人财产的协议。效力未定的协议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37、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发明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性涉及:(1)它是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奇性;(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区性。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涉及: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
30、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38、人身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涉及: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重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补偿损失。39、财产继承权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
31、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40、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半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41、公司法的概念及原则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公司法的原则:出资
32、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公司和国有公司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4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成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成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债券发生法定条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派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33、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4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44、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律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应具有的条件:产品为社会所需要;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送的必要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合;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可基于下列因素之一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消;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因素。
34、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5、合作公司法律制度设立合作公司需要的条件:有2个以上合作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作协议;有各合作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作公司的名称;有经营的场合和从事合作经营的必要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作公司进行清算前,合作人不得请示分割合作公司的财产。合作公司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合作人可以向合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数额。46、外商投资公司法律制度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公司,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且要保证外商投资比率不少于25%,董事会是合资经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资公司与中外合作公司
35、的区别:(1)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属于契约式的合营公司,中外合作者按协议中约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2)中外合资公司都是中国法人,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则无此限制。外商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47、市场管理法(1)反垄断法律制度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行业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违反垄断法的责任重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2)反不合法竞争法律制度不合法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要涉及经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
36、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质量合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48、宏观调控法基本知识我国现有已制定和颁发的能源法律制度重要有:电力法、煤炭法、节能法。财政法在理论上由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财政活动程序法构成;在立法实践中,财政法包含了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税收各类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则涉及税务管理、税款征收、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和税务争
37、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特性。会计法的原则:真实、完整、合法;审计法的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强制性原则、保守秘密原则。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品与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第四部分行政管理1、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重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重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重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38、,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派,维护市场秩序。2、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规定,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立的主线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实行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的实行手段重要是依法行政。3、政府的基本职能(1)政治职能,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重要涉及:军事保卫职能;外交职能;治安职能;民主政治建设职能。其中,以通过政府活动,推动国家政权完善和民主政治发展为目的的民主政治建设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主线规定,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2)
39、经济职能,重要涉及: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才可以有效运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也称为“法制经济”。(3)文化职能,重要涉及: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发展文化事业;发展卫生体育事业。(4)社会职能,重要涉及:调节社会分派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4、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1)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
40、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3)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主线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立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取精华、剔除糟粕,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5、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涉及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涉及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重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
41、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公司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营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涉及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营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记录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6、政府职能
42、转变的关键政企分开(1)政企分开的重要内容:政府与公司社会职能的分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政府不应直接管理公司,直接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截留公司的权利,使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2)政企分开的重要措施: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公司的行政从属关系;大量淘汰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和改善国有公司的监管方式。作为过渡性措施,要保存部分专业部门,重要职能为制定行业规划和引导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7、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
43、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组成。政府机关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享有的司法权力,分工不同,互相合作,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系统。8、群众组织群众组织亦称人民团队、群众团队,涉及各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群众团队、专业团队、群众自治组织等,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三大群众团队;文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专业团队;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9、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以及行政管理科学化限度,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综合分析,以拟定国家各类法定组织的职能范围、
44、职责权限、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并进行调控和监督,以实现国家管理系统的精简、统一、高效。我国的机构编制工作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其在编制管理方面的重要任务是: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涉及域名(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矢名(管理内容)、格名(表白规格级别)。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10、政府机构设立原则(1)职能优先原则,即: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查政府机构设立的合理性。(2)完整统一原则,即: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政府机构设立是完整统一的。(3)管理幅度与
45、管理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规律: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管理幅度事务的难易限度成反比;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以及管理手段的先进限度成正比;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关系;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4)权责一致原则,指在机构设立中,要使机构的职权与职责相称、平衡,它包含三层意思: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5)精简与效能原则,即做到机构设立要精简;人员编制要精干;办事程序要简化。(6)依法设立原则11、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减轻财政承担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1982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特别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其写入宪法。1988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并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二是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原则,初步理顺党政关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队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1993年机构改革。一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的;二是强调了转变职能的主线途径是政企分开;三是提出了行政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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