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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_原告法庭辩论的技巧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庭审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可以确认,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是清楚的。被告共收取原告租金8400元,押金1400元,原告代付修理费193元。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的损失是:1、为租被告房屋支付中介费490元;2、为搬离被告房屋支付搬场费650元;3、为搬离被告房屋误工2天计600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违反合同,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
2、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返还责任。对于被告辩称的恢复原状,原告认为: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的解除场合,通过恢复原状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在物权法上,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意在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在侵权法上,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被告已经恢复了对房屋的支配状态,被告的目的已经达到。合同法上的恢复原状,应当是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是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合同法第235条)。对于被告的辩解,如果属于被告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3、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被告对燃气热水器对辩解,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是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依法解除行为可以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是被告违约,所以被告应负加重责任。本案纠纷起因实在是关系到不特定租赁人与邻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被告我是房东,我怕谁耍横而来,被告不在乎钞票。被告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害人必害己。被告应当返还押金和代付的修理费共1593元;应当对没有提前30天通知,承担赔偿金(代通金)900元;应当支付约定违约金1400元,还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请法庭依法判决。法
4、庭辩论词陈广威陈勇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
5、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第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
6、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05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有意义吗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
7、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设计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问题三)被告辩称护理费已结清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下套成功,立刻翻脸,
8、确认原告是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事实是:原告于2005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翻脸无情!(问题四)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而合法的;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问题五)被告辩称劳动合同无效、伪证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观臆断。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
9、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是佐证。(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的问题。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第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向有关单位完整、准确地申报本企业技术人员;第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护人才等原因,在不违法和违规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权利报或不报人;第四,被告提供的报表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法庭辩论词陈广威、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的问题。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我的辩论完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广威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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