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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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细则仁怀市安康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命令相结合的原则,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和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都必须分别情况给予处罚;处罚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有批评教育、警告、撤职、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处罚金额为1002000元,赔偿经济损失额为ll00。对违反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经济损失包含:井下和地面各工种,因违章造成他人(或本人)事故,受伤者治疗期间工资、护理费、生活费、医药费和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等经济损失。第三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从重、从快、从严处
2、罚:(一)1.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工人严重违章作业者,处100-500元/次。隐瞒不报者,加罚100元/次;因违章造成事故者(或未遂事故),处2002000元。2.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或隐瞒事故的。处200-1000元。3.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200-1000元。(二)在生命紧急关头见死不救者,处200500元或开除。(三)打击报复执法、检举揭发有功人员者,处l00300元。(四)一年内,凡违章行为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人员,除每次违章处罚外每次停工学习3天,且在3天内必须抓到一个
3、三违人员后方可恢复工作。(五)到处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当事人,处200500元或治安处罚并开除。矿内事务未按照层级管理原则逐级请示,直接向老板请示的责任者视为越权行为,每次处罚责任者l000元。(六)循私舞弊、包庇违章人员者,按违章者处罚标准加倍处罚。第四条对职工处罚,由受罚单位配合矿部调查、处理,处金额在500元以下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决定,500元以上报矿委会集体审定;所处罚金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进行报到、入矿安全培训、办理工伤保险并生效,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处500元/人次,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六条凡特殊
4、工种人员,未经矿部集体研究,擅自变换工种的责任者,除处200元/次,并将变动人员退回原岗位。第七条检身人员不按要求检身,处30元/人次。凡不自觉接受入井检身者,处l00元/人次。第八条绞车提升过程中,不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处责任人200500元;搭乘矿车、蹬钩者处罚500元/人次。第九条掘进队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即旷一天处罚当班当月人平工资的2倍;无故放碛头班处罚1000元/次;采煤队无故放碛头班处罚2000元/次。第十条井上、下人员酒后上班,处200-3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入井携带烟草及火源者,处200500元并开除;井下吸烟者,处1000元并开除;
5、井口20米范围内和禁烟火区吸烟者及责任人各处100200元。第十二条穿化纤服装、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佩戴矿灯和自救器入井、作业的责任者,处50元/人次。第十三条地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处l00-300元。第十四条有意涂改、损坏井上下安全标语、标志、通知、通告等安全设施,处100200元。第十五条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职工辱骂的,处辱骂者100200元/次;殴打执行人员者,处500lO00元/次;打伤执行人员者,负担伤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护理、营养、医药等费用,情节严重者,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及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的责任者,处100200元/次。第十七条
6、私拿井上、下物品者,处2001000元或按价值13倍处罚直至开除出矿。第十八条损坏公物的责任者,照价赔偿。第十九条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处50-100元/人次;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处50-100元/次。第二十条未组织召开班前会者处50-100元/人次;未按时参加班前会的责任者,处30元/人次。第二十一条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禁区的或值班人员不制止的责任者,处200元/人次。第三章劳动纪律管理第二十二条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责任者,处200500元。第二十三条考勤员不负责任,错打、漏打、作弊等考勤,处l00300元。第二十四条井下未按时上下班
7、(指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处50500元,由此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以及给矿造成损失者,承担他损失l0l00。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执行书面请销假制度或者请霸王假处50200元。第二十六条凡不愿在矿上班的特作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辞职申请并得到矿委会的同意后,方能离矿,否则,不予结算当月工资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七条凡连续旷工达到l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按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处50-200元/次。第二十九条应定期做好各类牌板的维护工作
8、,经常对牌板进行擦拭,动态保持牌板板面干净、卫生清洁。对因日晒、潮湿导致发霉、字面模糊褪色的牌板,应及时进行更换;严厉打击肆意损坏牌板行为,对故意损坏牌板者,处以所损坏牌板原值十倍的处,对因工作原因无故损坏者,对所损坏牌板照价赔偿。第四章采、掘工作面及班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支护质量不合格,处直接责任人20元/根,对队跟班管理人员处罚10元/根。第三十一条支柱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元/根,顶梁至煤壁超过安全规程规定20,处20元/根。第三十二条无特殊原因集体提前下班的,处班组500元/次。第三十三条对液压管路(临时没用的)没有盘好、挂好,处罚50元/次。第三十四条采煤工作面上、下
9、出口超前支护不足20米继续采煤和安排采煤的;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处班组长20元/次,队班管理人员20元/次;矿管理人员10元/次。第三十五条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处50元/次。第三十六条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打好密集支柱、丛柱、木垛的,处50元/处。第三十七条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处罚10元/棵第三十八条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处50-200元/次。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处50元/次。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措施的,处50元/次。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
10、护的,处50元/次。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或先回后支的,处50元/次。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处50-200元/次。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处50-200元/次。第三十九条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处50-200元/次。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处50-200元/次。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处50-200元/次。第四十条回柱后把支柱、铰梁乱丢在工作面上,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处罚10元/棵。第四十一条若回柱工没有认真管理支柱或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
11、支柱丢失,照价赔偿。第四十二条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班组长50元/次,处当班管理人员50元/次。空顶超过规定1米未进行永久支护又没搞好临时支护,处班组50100元/次,当班管理人员不加强管理任其继续作业,处50元/次。第四十三条岩巷迎头锚杆连续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个不接岩面的,处10元/棵。第四十四条未严格使用前探支护,处班组100元/次,当班管理人员不加强管理任其继续作业,处50元/次,使用不合格的,处班组50元/次,当班管理人员20元/次,井下各作业地点未进行前探,或没有探明是否有突出危险或是否有水害危险就安排作业的,处安排人员500元次,对此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
12、的交政府部门处理。第四十五条没有严格按照锚喷支护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的处验收人员100元/次(锚杆的数量、质量、角度、锚托板的质量、喷浆的厚度和强度等)。第四十六条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处50元/次。棚子连续2架或累计5架以上支架间撑木或拉杆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处100元/处。连续2架或累计5架以上前倾后仰、调斜、棚距超过规定、棚腿蹬空或未见实底的,处50元/次。第四十七条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处50-200元/次。第四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处50元/处。第四十九条采面老塘悬顶面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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