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doc
《2023年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doc(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 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当如此- 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 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 最终结论 何种罪刑! 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欺侮妇女,儿童至死,就应当定为故意伤害罪!由于法定刑重! 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 也定故意伤害罪。法定刑重 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欺侮罪!由于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 4猥亵罪规定有故意,但不规定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规定! 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 1注意规定指的是 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忽律的规定!他不
2、改变规定内容,只有提醒性!比如运用计算几盗窃的,以相关规定定罪! 公式 是:对A的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 2法律拟制是将本来不符合某中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解决 !比如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 区分他们的意义是:会导致合用条件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如刑讯逼供罪,后规定:“致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假如认定是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条件是,规定行为主观上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还要致人死亡! 假如认定是法律拟制的话:-那么只要刑讯逼供导致死亡的,无论有无端意都定此罪! 所以是法律拟制! 四:使请托人向第三人供贿的共犯的认定 1第三人已经与国家
3、工作人员同谋的。第三人在场的。第三人知道的! 这些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但是第三人不知道的不成立共犯! 五:帮助行贿,帮助受贿,应当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而不应当认定为介绍行贿罪! 由于前者罪重,后者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受贿罪的个人数额按照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而不是分赃数额! 由于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所有责任之原理推定的!-例如甲,乙一共受贿10万,但是甲受贿6万,乙4万!甲,乙各自应当就10万承担责任而不是各自的6万,4万! 同样的道理,在对受贿数额实行追缴,征收时也应用这一原理!但是又有区别- 由于他是部分行为承担所有责任的延伸。如上案例; 原则上采用连
4、带追征说,但是在各受贿人均有追征能力的前提下,采用分派追正说。这样可以更好的分派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甲,乙假如均有钱那么各自追缴6万和4万! 但是假如乙只有2万,则追缴甲8万元! 六: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合用(黎宏观点+张明楷) 1一般认为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哪怕规定不明确,不妥当也要合用!但是如此一来,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即尊重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 所以这样的理解是不符和规定地。如此便有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性理解。具体来说国际上现在重要有2种解释,一是明确性原则(也叫不明确就无效原则) 二是实体的合法程序原则 2什么是明确性原则呢?即成文法规定不明确,其内容难以把握,并且达成一
5、定限度的时候,该法规自身就是违宪无效! 明确性原则的解释,德国是从法官的角度来结识的,日本则从一般人角度(即使普通人无法推知法律的意思,并且在合用中导致相异见解时)就认为是不明确! - 相关解释为 日本宪法第31条:任何人,不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其生命或自由不受剥夺,也不得科处其他刑罚。 所以某刑法法规是否由于暧昧不明确而违反第31条,应当以一般人是否可以理解来决定! 2.实体的合法程序原则。 他是与明确性原则相应的。由于在保障人权这条路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走的是2条路。大陆法系通过实体法进行保障,英美法喜通过程序上保障! 程序性合法程序与实体性合法程序是不同的,前者指的是穷人可以委派律师保
6、护自己的权利,后者则是防止专横和不合理行为!一句话实体的合法程序原则就是说:犯罪行为要与刑罚之间均衡,合理。 由于日本宪法第31条自身就包含,法律规定要明确,合理,均衡,无差别。 具体案例为:日本刑法以前有尊亲属杀人罪,不得判处缓刑。而故意杀人罪却可以有缓刑。最高法院认为,仅仅在于维持对尊亲属的敬爱,报恩而处以重刑,是难以让人接受的,存在差别的。所以该条文没有法律效力,并于95年被删除! 目前,明确性原则与实体的合法程序原则在国际上地位不同。明则为形式的犯罪论所提倡,实则为实质的犯罪论所提倡。前者在于通过保护法益,认为法律事先必须明确规定某中犯罪的构成要件,形式上符合才干处罚! 后者呢,认为明
7、确性原则或严格解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根据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观点,对刑罚法规和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的解释。 但是总的来看,二种观点并不矛盾!虽然明确性原则主张严格解释,反对扩大解释,但只是规定不超过一般人可以理解范围即可。而实体的合法程序性原则虽然认为要进行实体性解释,但该解释也不是没有边际的,只但是他是通过法律家的解释来体现而已! 张明楷理论-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
8、具有医师资格,但是没有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回答是 可以。由于侵犯的是公共卫生,医疗管理秩序这2个法益。所以2个证缺一不可! 缺一个就能构成此罪。 假如2者均有的,应当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只构成医疗事故罪! 第二: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但自身无执业证书的,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也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三:对超过A证,行医。导致事故的,不定非法行医罪,只定医疗事故罪! 由于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只做抽象理解即可! 第四:共犯的问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教唆或帮助没有取得证的人,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但不构成共同正犯。 医院负责人雇请此类人,也成立非法行医罪
9、的共犯!第五:行医特性! 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的人,假如不是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就不是非法行医罪。同样假如从事的是不也许对人体导致危险的医疗,防止活动也不能认定为非法罪!比如将关节涂红,草药副在上面。一般假如有骗人盗窃的应当定- 运用迷信枝人死亡罪,盗窃罪,诈骗罪,销售假药罪! (2)行医是实行医疗行为的活动。因此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而不是营业犯。营业犯规定以赚钱为目的。尽管非法行医也有营利但是刑法并没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是职业犯! 业务,-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反复,继续从事的事务。 所以,无医师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行的意思,偶尔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假如导致人死亡的
10、,以过失只人死亡罪处罚! 第六:承诺效力 我国刑法对 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益保护的思想,被害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租却犯罪的成立。比如强奸,盗窃。 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以下条件时,租却犯罪成立: 1承诺者对自己具有处分权限的利益承诺别人侵害 2 承诺者具有承诺能力 3 。的真实意思表达 4 基于承诺所实行的行为不得超过承诺者处分权限,也不得违反法秩序! 所以,非法行医人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也不租却犯罪成立。第一;非法行医罪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即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任何人对社会法益都没有承诺权限,故患者的承诺无效!(行政负责人的承诺,允许非法行医的也无效) 同样道理,批准别人自
11、杀,杀自己的对自己生命也没有承诺权限。所以仍然是犯罪! 专题 八 交通肇事罪的 相关问题 (黎宏) 第一交通肇事罪除了要符合人员伤亡(死一人,伤3人,30万)等外,还规定行为人负有所有,重要,同等责任! 但同时又不能依据第20条,当事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无法认定责任事故的,负有所有责任.来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行政法规与刑法追求的目的,手段是不同的! 前者强调对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后者强调对行为人的制裁! 否则就不公平了! 第二:公共汽车的售票员,灯塔看守员,交通监利员同样构成此罪! 行人 ,路人 只要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隐患,同样构成此罪! (由于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12、利)由于假如处过失死亡罪,不适合,-由于,过失死亡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但必须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第三: 单位主管人员,车主,假如指使,强令别人违章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构成此罪,但必须是强令! 但同时,他对于事故的发生,应当抱着过失的态度.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假如持故意的态度那应当以其他罪处罚! 由于交通肇事罪自身就是过失犯罪! 第四单位主管人员,车主,假如指使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以共犯论处! 就故意逃逸与指使逃逸(2者都是故意,所以可以是共犯)一说应当用 张专家的客观的超过要素这个理论解释! 只要导致死亡的,就在所不问是过失还是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司法考试 张明楷 刑法 观点 汇总 草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