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法若干问题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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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案例教学法若干问题思考摘要作为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适应目前法学专业改革的需要。但案例教学法不同于案例印证和案例评析,为使其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必须从选择典型案例、组织课堂讨论、加强课后总结等方面着手。关键词案例教学法误区应用一、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意义案例教学法最早由苏格拉底开创,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先将该法运用于法学教育领域,随后被广泛推广,成为英美国家法学院系经常使用的一种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
2、积极参与讨论。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是适应目前法学专业改革的需要。二、案例教学法理解的误区(一)案例教学法不同于案例印证(二)案例教学法不同于案例评析三、案例教学法具体的运用案例教学法不仅以其特有的方法促使教师不断地拓宽专业知识口径,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在法理与案例的融合中真正感受、理解法律的真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为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开辟道路。为使案例教学模式真正发挥其所具备的价值追求,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做好准备工作,精选典型案例教师和学生互动配合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而教师又在宏观上起着组织、引导的作用,所以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首先,理论知识的准备工作。教师能够准确判断本课程的哪些内容适宜做案例教学,哪些不适合案例教学。在行政法教学中,行政主体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因为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对行政行为效力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中相关案例较多,教师在选择案例之前必须理清行政主体部分的理论难点。行政法教学中,如行政主体概念是如何引入我国的,与国外法国、日本的行政主体概念有何区别;行政主体与我们实践中常提到的行政机关、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有何不同;行政主体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有何需要改进的地方等等,而不仅仅局限于对行政主体概念特征的把握。教师的这些准备工作是案例教学法应用中非常重要的首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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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 案例 教学法 若干问题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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