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法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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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法律研究摘要教育是目前流动儿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经过多年治理,我国流动儿童的教育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但现实中还存在着受义务教育权不平等、学前教育立法缺失、后义务教育保障等问题。目前有关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规制较少且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实际治理中多以政府出台的政策为主,规范性、权威性以及全面性多有不足。本文认为解决流动儿童所面临的教育困境以保障其受教育权,须从立法上对原则具体化,明确各级政府保障责任,调整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体制,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多途径解决后义务教育问题。关键词流动儿童受教育权治理困境法律保障流动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城市边缘群体。流动儿童发展所
2、面临的社会困境多样且复杂,而教育问题是最受关注也最为棘手的难题。经过二十多年的治理,流动儿童的发展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尤其是义务教育方面。目前对这一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仍以政策治理为主,法律规范较少。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限于政策的规范性、权威性以及全面性多有不足,治理还停留于较低的层次与水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所面临的社会困境。为保障流动儿童的发展权,尤其是重点保护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应把握深化改革这一历史契机,转换治理方式,统筹规划,完善流动儿童保护机制。本文从受教育权出发,梳理二十多年来流动儿童的治理过程以及所取得的成就,分析流动儿童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给出建议。一
3、、流动儿童范围及受教育权(一)流动儿童的范围界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将流动儿童界定为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受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普及义务教育是当时的主要目标,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主要是从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角度出发。时至今日,我国经济实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义务教育得到全面普及的情况下,只关注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显然不适时宜。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18岁以下的任何人认定为儿童。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制定法律时也将18岁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分界线。为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促进其全面发展,本文将流动儿童的年龄范围界
4、定为0-17周岁,除义务教育之外,同时探讨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和后义务教育保障。(二)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在人的不同成长阶段,受教育权的内涵有所不一样,徐继敏将其概括为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身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是国家对符合年龄的儿童强制实行一定年限的教育并且提供保障。各国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制定法律来保障儿童的受义务教育权,我国根据当前的发展水平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受义务教育权是受教育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能将其狭隘的等同于受教育权。在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学前教育和后义务教育的保障。平等受教育权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各类学校向公民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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