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0一章 民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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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民 法法 p主讲人主讲人:王正苍p手机手机:13928758917pE-mail: p课件邮箱课件邮箱:,p密码密码:gdjgxy 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 n 一、民法的词源一、民法的词源p“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国际私法的词源。p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津田真道错误地将法国民法典“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
2、。我国清朝末年,清政府委托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此时中国近代立法在法律上正式使用“民法”的称谓。n二、民法的两种含义二、民法的两种含义o(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o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o2.2.民法典的特点民法典的特点o(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o(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的基
3、本民事法律规范。o(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o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o2.特点o(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o(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广义的民法。o(三)实质意义民法与形式意义民法的关系(三)实质意义民法与形式意义民法的关系o1.有了实质意义的民法并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因为必须通过民法典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将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化;o2.
4、即使制定了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无法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仅存在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而且也可以某一条或某几条的形式而存在于整体上属于公法的法律文件当中。o3.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各种商事特别法、商事法律规范。n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三、我国民法的概念p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第2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o2.意义o(1)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从而明确地划定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o(2)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
5、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o(3)我国民法明确将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o(4)不仅确立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职能,而且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方向和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这就从根本上划清了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从立法上解决了有关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争论。o(5)确立了我国民商事立法民商合一体制。在民法通则确定的体制下,商法是作为民法特别法而存在,并未与民法相分立。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结合我国的民事
6、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n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o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o(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o(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o(3)等价有偿。o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o(1)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o(2)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转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o(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
7、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的利益。u例题:下列关于我国例题:下列关于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所调整平等所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表述正确的是()。主体的财产关系,表述正确的是()。o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o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o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o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o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n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二
8、、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o所谓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o所谓人格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o所谓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n例题:下列社会关系属民法调整的是例题:下列社会关系属民法调整的是p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p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p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pD.
9、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u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o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n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本位)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本位)o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这种权利权利本位的要义本位的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
10、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立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中,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n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o(一)划分公、私法的标准(一)划分公、私法的标准o1.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公法和私法。o2.意思说:也称为“隶属说,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私法,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o3.主体说:应当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如果这些主体中有一个是
11、公权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o(二)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二)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的意义范畴的意义o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o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o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n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n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n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n一、商法的产生及概念一、商法的产生及概念p(一)商法的产生(一)商法的产生
12、o商法是西欧中世纪的商人在处理他们自己的法律事务中,逐渐发展出来的独特法律制度,适用于商人、调整商事生活。这种商法不仅包括集市和市场的习惯法,而且包括有关贸易的海事习惯,最后还包括城市和城镇本身的商法。p(二)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p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n二、民法与商法的联系民法与商法的联系p1.商法调整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o2.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o3.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如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等;o4.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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