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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启迪【摘要】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促进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该教育模式对我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有很重要的启迪。【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改革启迪1.法律诊所的含义法律诊所(cliniclegal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为“临床法律教育”。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
2、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1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后来,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在内的许多政法院校以及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尝试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展开教学。2.法律诊所产生的背景20世纪美国的民权运
3、动使得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们不仅专注于高深的法学理论,同时更多地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以及不足。这种变化让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于是,法律诊所教育便应运而生。从形式上看,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里,医科学生除理论学习之外,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从事临床实习,实习的地点便在医院或诊所。他们在诊所为不同的病人诊断和治疗,完成一名执业医生全部执业素质的训练。而美国法律界、法学教育界正是看到医科学生在诊所实习能较全面地接受真实医务增强实践能力的特征,便将这种医科实习方法移植到法
4、学教育中,故命名为“法律诊所”。2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法律运用的真实感,能够让学生切身体会实际办案以及操作运用法律的过程,而不像课堂教学中案例分析的许多案例是虚拟的、呆板的,只满足案件设定者的教学需要。3.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形式1.教学形式灵活多样传统法学教育倾向于课堂上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讲座式方式。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中,教师和学生的身份地位相差悬殊,很难在其之间产生有效的沟通。而诊所教育则采取了全新的模式,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教学活动也充分体现出“学生为本”的宗旨。在授课形式上,法律诊所教育注重变化和创新。教学活动一般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类。课堂教学包
5、括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单独询问等部分,一般会采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模拟法庭、甚至游戏以及心理测验等方式。而对于实践学习,可想象的空间更为广阔。凡法律实务中可采用的各种方式,法律诊所都可以采用,如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诉讼代理等活动。互动式、讨论式、提问式、模拟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被充分调动起来,成为促进学生转变身份锻炼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提高自身技能的方法,成为诊所进行教学研讨的重要手段。2.采用真实案件材料传统的法学教育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多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但是,即使采用模拟法庭这样的仿真环境,也只能是使用虚拟或发生过的案件。这种模式对于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有一定的作用,
6、但却很难培养学生在实践中随机应变的能力,也很难对法律实践的全过程包括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等环节进行系统的训练。正是这种真实感的缺失,使得学生往往失去热情,不利于激发他们的职业责任心和道德感。而法律诊所强调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掌握真实的案件材料,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3.培养学生多种思维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对学生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作为法学教育的唯一的价值目标。这种模式被称为“法官式的思维”。但是,社会需要的是各式各样的法律从业者,他们虽然都要有一颗公正之心,但应该注意不同的具体职业要求不同的思维模式,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处理问题的技巧都有所不同。诊所的教育主要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维去思
7、考问题,而不是像一个法官一样对所有的是非曲直都要作出判断。学生应该像一个律师一样去结合案件的证据进行分析,考虑社会的背景,揣测法官的心态甚至是对手的策略。相信经过传统教育和诊所教育的多维训练,学生对法律能够有更加深刻全面的认识。4.教学评估方式多样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诊所式法律课程结束时没有考试,它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的方法。它的确立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在诊所式教育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与败、得与失,他们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承办案件的感受。学生们关注的焦点也同样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时所关注的焦点。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否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然会得到很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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