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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高职法律基础课如何运用案例进行教学摘要:高职法律基础课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要做到科学合理,要精心编选案例。运用案例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举例法,二是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恰当运用案例,有助于教师阐明问题,突破讲课的重点、难点、疑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关键词:高职;法律;案例;教学1.运用案例的主要方式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运用案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举例法,在课堂教学中列举案例分析、说明某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另一种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采用案例来组织学生学习基本理论、研究具体问题、锻炼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一般经过案例的选题、搜集、编写、布置、讨论、
2、评价等环节,其中心环节是由学生围绕讨论案例展开学习和研究,侧重于组织学生自我学习、锻炼能力,学生的独立活动占有很大比重,教师主要是起组织指导作用;所运用的案例在教学中占据中心地位,运用知识、培养能力、进行品德教育等教学任务都是借助案例来展开的。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一般由教师向学生提供编选好的案例,组织指导学生学习法理,讨论分析,教师评价总结,或提供编选好的案例让学生分析,以测验学习效果。同时也应该看到,无论举例法还是案例教学法,通常只是为法律基础课教学目的服务的辅助手段,在教学过程中一般处于从属、次要的地位。举例虽然能使学生获得知识,发展智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但如此运用
3、案例的直接目的是辅助教师说明问题,帮助学生理解问题,不能滥用。由于法律基础课课较少,教学内容又多,而案例教学法是“以案学法”,一个案例往往只涉及某一个知识点或少数几个知识点的问题,所学知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过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势必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所以法律基础课教学不可滥用案例教学法。因此,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举例法、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相比而言,仍应处于次要地位。法律基础课运用案例,宜举例辅助教学,并适当采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得以升华;但不能喧宾夺主,过分夸大案例的作用,不能用案例分析取代法理讲授,不能把法律基础课搞成法律案例课。要做到恰当运用案例服务于法理的讲授。2.精心编
4、选案例选择难易适度的案例。教学应掌握量力性原则,运用案例教学也不例外。教师所采用的案例应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教师所采用的案例不能简单浮浅,太浮浅学生一目了然,理解处于表层,追求新知识的情趣越来越低;使有些学生产生法律基础课好学的错觉。这种案例导致学生松懈乏味,精力涣散。也不能采用综合性很强的案例或疑难案例。这种案例往往难度过大,不但费时费力,还给学生造成思想混乱。学生几经努力思索,依然困惑不解,无所适从,会丧失信心,产生厌倦情绪。所以采用的案例要做到难易适度,有困难而并非不可逾越,使学生体验到刻苦努力获得胜利的喜悦。采用这样的案例,学生精力集中,情绪高涨,能对教学内容加深理解,知识水平不断
5、提高。采用的案例,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先易后难,由浅入深。编写切合实际的案例。有人主张所采用的案例应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有案可查的,反对编造案例,更忌讳讲课时现编案例。讲课时现编案例,随意性太大,学生会看出是现编的假案。现编的案例会使案例的深度受到限制。笔者认为,案例的取舍无须以是否有案可查为标准,只要发生这种案件的现实可能性存在,即可采用。事实上,用分析案例的方式进行法学考试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例无案可查,或者即使有案,也已被改编得面目全非。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例并非不能采用甚至现编。但难度较大或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最好选用法治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如果要编,就要编得切合实际,并且要提前编好。
6、这样,学生信以为真或视假为真,有身临其境,实际办案的感觉。同时也可避免临时编造的案例因缺乏深思熟虑而存有漏洞,甚至无法自圆其说,显得学风不够严谨,从而影响教学效果。3.科学合理地运用案例在教学中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案例的数量和所占用的时间,选择好运用案例的方式。教学难点、重点、疑点要多用案例,简单而容易理解掌握的内容少用案例。如“绪论”课要多用案例,增强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感性认识,以提高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的兴趣。每个章节可提供若干个案例事实并提出问题,组织指导学生学习法理,分析讨论。法治实践是复杂的,有些特殊性案例也可适当选用。在学生疲劳和兴趣下降时,可用奇案来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案
7、例分析过程中要掌握节奏。简单的案例分析要快一些,繁难案例分析要慢一些。要适当留给学生思考的机会,并启发、引导学生思考,甚至向学生提问,不可平铺直叙,不等学生思考即告知学生分析结果,使学生思考的积极性受挫。案例的更新要适时适宜,注重实效。教师所采用的案例既不能数年不变,也不能年年新面目。立法和法治实践在发展,新类型的案例层出不穷,如网络犯罪的案例,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医疗事故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例等,实效性较强,应注意选用,使教学跟上立法和法治实践的步伐。但我国法律有一定的稳定性,并非朝令夕改,有的案例虽然是旧案例,已经用了多年,却仍然是实效性很强的典型性案例,这种案例没有必要更新。所以选用旧案例未必就都不好。案例的选用要适应立法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变化,根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的实际需要更新案例。实践教学是具体运用案例的好形式。重视教学实践环节,在课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或模拟法庭审判,或者指导学生观看法制案例影视录像并组织讨论。教师在学以致用方面要作出表率,应积极面向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学生解决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高建新:(1978)男,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现任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法律教研室责任教师,助教。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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