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清的行政管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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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国行政史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壹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贰叁肆清的行政管理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行政官员的管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清代中枢机构的演变:清代的中央行政体制基本上承袭了明代的中央行政体制的形式和内容。同时也糅合了本民族的传统:1、议政王大臣会议;2、文馆;3、内三院;4、内阁;5、南书房行走;6、军机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一、议政王大臣会议一、议政王大臣会议又称“国议”,是清朝前期的中枢决策机构。努尔哈赤设议政五大臣,同八旗旗主一同议政,参与机务。崇德二年,皇太极在每旗增设议
3、政大臣三人,开始出现带职衔的议政大臣,此举旨在吸引较低级贵族参与军国大政以削弱八旗旗主的势力。此后,由宗室贵族、八旗旗主固山额真、议政大臣共同议政的形式确定下来,这种议政大会即称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军入关前,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中枢决策机构充分地行使其决策职能。但康熙爷为削弱其权力,设南书房,到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后,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更加衰落,终于在乾隆五十六年被宣布取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二、文馆、内三院、内阁二、文馆、内三院、内阁1、天聪三年,皇
4、太极命儒臣翻译汉文典籍,并记录本朝历史,设立“文馆”。文馆是清内阁最早的组织形式,皇太极任命了一些文学侍从为文馆大学士,他们即清朝最早的大学士。2、天聪十年,皇太极改文馆为内三院:内国史院:负责撰拟诏令、编纂史书;内秘书院:负责掌管起草敕谕和收录各政府机构的奏疏;内弘文馆:负责讲经注史、颁布制度。内三院初置八承政掌管内三院事务。3、顺治十五年,清朝参照明朝制度改内三院为内阁,其品秩降为正五品。具中枢机构的雏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二、文馆、内三院、内
5、阁二、文馆、内三院、内阁4、康熙帝亲政后于康熙九年再次改内三院为内阁,将大学士品秩升为正二品。5、清内阁体制的真正成熟是在雍正、乾隆年间。雍正八年将大学士品秩提高至正一品大员乾隆四年设协办大学士为大学士的副职成为常设的固定职务。从此,内阁的组织形式确定下来。翰林院和通政司:康熙九年确定了翰林院的建置;通政司是为内阁掌管收发事务的机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三、军机处:三、军机处:康熙十六年,为集权选调翰林官侍讲学士入乾清宫南书房当值,称“南书房行走”,除
6、写作诗文外,还拟写谕旨,发布政令,己成为中枢决策机构。军机处于雍正七年设置,主要是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期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后来事权逐渐扩大,发展成为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机构。军机大臣秉承皇帝旨意办事,取代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政务的裁决、官吏的任免、用兵的方略均由军机处掌握,其实权远远超出内阁之上,成为国家中枢机构中的核心机构。军机处职官包括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都是兼职。军机大臣无定额,有为首者一人,称领班,即首席军机大臣。军机章京,规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分为两班,各以一人为领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7、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四、六部、理藩院、大理寺:四、六部、理藩院、大理寺:六部是清代负责分管各项政务的执行的重要职能部门。六部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汉承政若干人,参政若干人。顺治元年,废除以贝勒总理部务的制度,采用明六部官职名称,但每一职务均设满、汉。理藩院是清代管理蒙古、回族、藏族事务而新设的中央机构,设尚书为长,侍郎为副,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个清吏司。其地位在六部中的工部下,理藩院还兼管部分外交事务。除民族事务还掌管外交事务。与礼部的分工,凡从东南海道而来的由礼部掌管,由西北陆路而来的由理藩院主持。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司法
8、机关,设大理寺卿满、汉各一人,少卿满、汉各一人。清代六部地位职权的下降:清代督抚直接听命于皇帝,六部无权向督抚直接下达发布命令,各部满汉尚书及左右侍郎均可单独上书皇帝,这加剧了机构间的内耗,大大地削弱了六部的功能和效率,使六部已降为一般的办事机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五、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的设置及其地位五、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的设置及其地位 太常寺:主管祭祀事务。光禄寺:掌祭品、膳食和酒宴事宜;鸿胪寺:掌朝会礼仪之赞导。太仆寺:
9、掌马政。卿寺的权力逐渐减小,成为形同虚设的冗余机构。除太仆寺外,其它机构名义上是独立的,实际上己沦为礼部的下属机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六、宗人府、内务府六、宗人府、内务府宗人府的地位:是清朝管理皇族事务的机构,其长官为宗人令,由亲王或郡王充任,其下属为左、右宗正和左、右宗人等,均从满族贵族中遴选。宗人府排在政府机关的首位,高居内阁、六部之上。其具体职责是掌管皇族属籍、纂修“玉牒”、议叙或议处皇族官员、审理皇族内部的诉讼案件。内务府设置的重大意义:掌管
10、宫廷事务。职权广泛,凡皇帝及其家族的衣食住行均由其掌管.机构庞大,属官众多,其设置意义是使宦官处于严格管理之下,不能像明代宦官那样形成自己的权力系统,避免了明代宦官干政的历史在清朝重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地方行政层级:省-道-府(直隶州)-县(属州)四级。一、省顺天府和奉天府,相当于省,另设十八省。(一)总督、巡抚、提学省级官员:A、总督(又称部堂、制军、总制),主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事务,兼人事、监察、司法、对外交涉等权力。B、巡抚(又称抚军、抚院
11、、抚台),为一省的地方行政长官。考察全省官员,管关税、盐务和漕运,监督乡试,主持武科考试,督理粮饷。C、提督学政(又称学台,办事衙门称学院),主管一省学校、科举事务,地位与督抚平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督抚之间的制约关系:督抚之间的制约关系:清朝,总督、巡抚同为地方长官,巡抚虽在官阶上、职权上都不如总督,而且一定程度上听命于总督并受其节制,但巡抚不是总督的属官,总督和巡抚单独处理政务,彼此处于平行地位,因此,在督抚同区域的省区,极易发生龃龉j y。总
12、督、巡抚这种既不完全统属又相互牵制和监督的制约关系正符合专制皇权的牢固地控制地方的需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督抚之间的制约关系:督抚之间的制约关系:清朝,总督、巡抚同为地方长官,巡抚虽在官阶上、职权上都不如总督,而且一定程度上听命于总督并受其节制,但巡抚不是总督的属官,总督和巡抚单独处理政务,彼此处于平行地位,因此,在督抚同区域的省区,极易发生龃龉j y。总督、巡抚这种既不完全统属又相互牵制和监督的制约关系正符合专制皇权的牢固地控制地方的需要。清朝督
13、抚与明代督抚的不同清朝督抚与明代督抚的不同:明代督抚在明中期以后虽在地方上逐渐掌握了行政权力,但职权偏重于监察,名义上始终算是中央官员,正式省级官员一直是三司长官。清朝督抚则已成为法定的省级地方行政长官,清朝督抚己是名符其实的封疆大吏,代表皇帝总揽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二)二司:(二)二司:巡抚之下设置两个平行的省级机构: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布政使司长官为布政使,一般称为“藩司”,又称“方伯”,掌管一省行政和财政事务。按察使司长官
14、为按察使,一般称为“臬司”,地位略逊于布政使,掌管一省的监察、司法事务,重大案件的处理要和布政使商量。二、道:二、道:省下设道,其长官称道员,俗称“道台”。主要职责是:协助督抚及布、按二司管理地方政务,监督所属府州县。依地域划分的道有“守道”和“巡道”两种。由布政司参政,参议驻守省内某一地区,叫“守道”。是省府间的行政区。由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巡省内某一区域,主要掌管刑狱案件,叫“巡道”,是省府间的小监察区。依职掌划分的专职道,如,粮储道等从乾隆十八年起,各道道员品级一律定为正四品,道员从此变为固定的一级地方长官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15、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三、府、厅、州、县三、府、厅、州、县省、道以下的地方机构有府、厅、州、县。府是宣布国家政令的重要机构,其长官是知府,又称黄堂,京都所在府之长官称府尹。知府掌一府之政令,总核所属州、县赋役、诉讼事务。厅本不是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知府副职被派出分防,专管某地方政务,其办事处所就叫厅,到后来便逐渐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一般的厅相当于县州也分为直隶州和属州两种。直辖于布政司的州称直隶州,相当于府。隶属于府的州称属州,下不领县。州的长官均称知州,副职为州同或州判。县是最基层的地方政府,隶属于府或直隶州。长官称知县,掌一县
16、之政令,被称为“亲民之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四、里社制和保甲制四、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保甲是统治人民的基层组织,但并非正式的政府机构,均由地方富户担任,不属于正式的公职人员。里社制基本承袭明朝里甲制。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选丁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编为十甲,里社制的作用在于调查田粮丁口以作为征收赋役的依据。保甲体制:保甲是清朝的基层组织。非正式的国家机构。保甲制度采用保、甲、牌三级统属体制,以 10 户为一牌,10 牌为一甲,10 甲为一保。牌
17、设牌头,甲设甲长,保设保正,定居人口均设门牌和保甲册,保甲制以人为主,目的是为了弄清人口的流动情况。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四、里社制和保甲制四、里社制和保甲制保甲制度的功能:这一制度在雍正年间迅速完善并被高度强化,为维护地方基层的封建秩序,保证政府政令在基层得到贯彻执行起到重要的作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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