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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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读 有别于传统的法学探讨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下面是学习啦我为你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希望你喜爱。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
2、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需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纠纷案中,该案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劳动合同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在裁判该案中认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没有上班,属自动离岗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提交了开除通知书,对劳动者进行了开除处理,驳回了其申请补偿的恳求。假如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要依据第三十七条程序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更得不到相关的补偿。第
3、三十七条是规定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而第三十八条是用人单位有特别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状况,应当不以第三十七条为前提,不得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的要求。 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其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样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4、(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中其次项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与第(五)、(六)项是并列的条款,说明不以其次项为前提。因此,假如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但愿那些审理、裁判者应当能理解这条法律。 劳动法概念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亲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明确以下几点: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肯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别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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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合同法 38 条规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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