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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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格式的:宽度:18.2厘米,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部分,斜卷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 奏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 划条例享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 名城的规戈h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及其相关活 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传 统风貌建筑、古
2、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 遗产等保护另有规定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下列重点来护的客本市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 以下内容:(一)市域自然山水格局;(左二)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 脉,以及以珠江、流溪河、增江等为主体的河流、 河涌水系和以护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历史水 姜(二三)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 貌;(三四)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 传统中轴线和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 中山纪念堂、人民公园、起义路、海珠广场至 海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土五)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 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六)珠江避薨观生态文化带;(三七)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
3、七路交叉 口附近的西门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 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州市界碑;(区八)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九)以护城河、西关涌、东濠涌等为代表 的历史水系,南越国木构水闸等水务遗产,以及 荔湾湖、东山湖、流花湖、麓湖等湖泊;(五十)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 化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 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骑楼街、 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北十一)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 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土十二)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 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ZL十三)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 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
4、文物古迹、港口码头;(十四)协同和机器厂旧址、柯拜船坞旧址 等体现本市工业生产特色和产业发展进程的工 业遗产,以及广九铁路、广三铁路、粤汉铁路等 历史铁路线遗迹;(十五)余荫山房等历史名园以及古树名木;(十六)岭南荔枝种植系统、海珠高畦深沟 传统农业系统等体现岭南农耕文化的农业文化遗产;(十二七)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 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十二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 点。第十四条【整体保护】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 保护,对保护对象及其周边的传统格局、历史风 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 生态景观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管控。第十
5、二五条【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 录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 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二)历史风貌区;(三)传统村落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保护对象需 要实行名录保护制度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 定执行。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 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明确 具体保护要求和措施。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 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 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
6、 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 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 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 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 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建筑物、构筑 物;(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 师的代表作品;(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 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 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 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连片 分布
7、,并具有一定规模;(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 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 点。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 确定为传统村落:(一)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 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 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 貌;(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 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传承形式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 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十4六条【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名 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
8、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 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 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 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 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 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 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对保护 对象定期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 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向所在地的区人民 政府提出保护对象的申请或者推荐建议。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单位、个人申请或者推荐建议等情况以
9、及有关认定标 准,提出保护名录方案,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 员会审议后,传统风貌建筑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历史建筑、历史风 貌区、传统村落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 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由市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方案时, 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 形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保护对象所有权人和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方案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 应当充分考虑专家、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和公众的意见。对符合有关认定标准而没有被纳入保护名 录的,
10、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保护对 象的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建议,相关部门应当立即 开展认定工作;仍不纳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 政府提出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失去保护价值、保护等级变化等需要对 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 出调整方案,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 序执行。第十上七条【预先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 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筐 对普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推荐并经专家论证 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 村、镇等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 构筑物、
11、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文物等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相关管理部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筑 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 应当在接到拄单位或者个人的保护对象推荐 建议后的生旦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 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 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一七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 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 象之日起国且一周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宓人 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通知有关部门, 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 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
12、当派 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在预先保护 期内,预先保护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 管人可以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维护修缮和合理 利用,并按照拟推荐保护对象对应类别的相关管 理要求执行。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等被确 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7或者文物行或管理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在预 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重去基 津、整魏的跳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预 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 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 府应当给予补偿。第十左八条【保护
13、档案】市城乡规划行政院炉术象的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档案,进行数字 化管理并动态维护更新。保护档案应当包痞收 纳所形成的下列资料:(一)普查、认定获取的资料;(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 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 术资料等;(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保护规划;(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保护和利 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 料;(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 所记载的相关信息。第三章保护规划第三十九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历史文 化保护要求】城乡魏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
14、符合与 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相衔接, 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存城市文化记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 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 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 区、传统村落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 产等。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 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 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绿色低碳的原则,维护历 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叠、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 群众对广州历史文化的记忆和乡愁保护与其相 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 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第四
15、条【工作机制】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多方参 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0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市 级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区、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 城的保护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更新的魏初,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俗 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 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涉及新城新区建设 的规划,应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 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涉及自
16、村庄的就劫, 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与乡土人文 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时, 推动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第二十三条【保护规划体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体系包括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 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 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保护觐划组织编制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和本条例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 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 筑和历史风貌区的铁将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应 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 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 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有
17、关规定划定核心 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保护线,提 出保护和空间管控要求、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持 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 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 历史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 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通 过城市设计等方式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周边地 区空间整体形态和建筑风貌管控,展现岭南建筑 文化特色。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 区、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幺筐 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制保其居佳 宓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商业地产开发比例, 统筹核心保护范围、
18、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区域优 化人口结构和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 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 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 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 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 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19、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 划,并按照规定报批。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二二条【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 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 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可以作为该街区的 建制悭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 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 建制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 展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 文化名镇保护规
20、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 达到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 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 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 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地块的核地饯国土空间 详细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 风貌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以及传统村落保 护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合并编制。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 附近的西门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遗 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州市界碑;(三)从北
21、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传 统中轴线和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 中 山纪念堂、人民公园、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 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 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五)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 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骑楼街、不 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 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 值的宗教文化场所;(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 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九)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 脉以及以珠江为主体的河
22、流、河涌水系和以护 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历史水系;(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 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 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第二十苕三条【保护范围划定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 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编,区、传统村落和历史 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 规定划定:(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 史文化名村史、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 护范围应当包括该区域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较为完整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
23、控制地带;根据保护需要, 可以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环境协调区;(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 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 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四条【保护规划传导衔接】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 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 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 详细规划单元、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 核心内容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 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24、、历史文化 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 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二十zt五条【国土详细规划的保护内容】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国土生闻详细规划或 者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芯统村落的内 容:(一)一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 题;(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 环境协调区;(三)避应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 护措施;(四)邂成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 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规划措施;(六)提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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