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线上问诊服务规范(T-DE 1—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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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01 Q8499 DE 团体标准 T/DE 12020 传染病疫情线上问诊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nline consultation service for infectious disease epidemic situation 2020-03-15 发布 2020-03-15 实施 浙江省数字经济学会 发 布 T/DE 1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疫中服务.2 6 疫后服务.4 7 质量监管.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量表样式.6 T/DE 12020
2、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数字经济学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杭州求是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简臻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扁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上虞市人民医院、杭州市西溪医院、义乌市中心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浦江县人民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新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老年医院、龙泉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医医院、浙江省数字经济学会、浙江大学附属宁波医院(宁波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
3、医院)、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浙医二院附属建德医院(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慈溪市妇幼保健院、义乌市卫健局卫管中心、浙江求是共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陈建群、郑威、袁青、杜放、相鹏、冯会卿、王逸嘉、陈攀东、袁孔虎、张乐、赵婕、钮罗涌、白亦霆、陈健、陈磊、程宁、冯学武、葛丁、郭飞、龚旭蛟、季菁苇、李松平、李征、吴国华、许雄伟、张健。T/DE 12020 1 传染病疫情线上问诊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染病疫情线上问诊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疫中服务、疫后服务、质量监管。本标准适用于发生传染病疫情时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互联网医院开展线上问诊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4、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卫医发201825号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 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线上问诊 Online consultation 通过“互联网”开展对疫情的网络门诊服务、咨询服务、居家医学观察指导、特殊人群服务等。4 基本要求 4.1 功能性要求 4.1.1 平台应提供 724h 在线服务,能支持千万级注册用户。基础框架应能够
5、实现政府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医院、社区及医生、患者等各个角色应用。4.1.2 疫情发生期间,应能实现网络门诊服务、咨询服务、居家医学观察指导、特殊人群服务等;疫情结束后,可针对疫情产生的影响,开展疫后相关服务。4.2 开放性要求 4.2.1 相关疫情线上问诊平台需要接入省级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有条件的问诊平台可接入省级电子健康卡平台及健康码平台。4.2.2 支持生成城市级的问诊平台,并支持医院自主入驻模式,采用可配置生成技术,快速上线本地化、带地方特色的城市级问诊服务平台。4.2.3 支持平台申请自动生成加密隧道链接功能,能把平台链接到政府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医院、社区以及与百姓生活关联较强互联网平台。T/DE 12020 2 4.3 便捷性要求 4.3.1 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支持与第三方平台参数后台交换功能,实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用户免登进入。4.3.2 平台应提供 724h 技术支持,保障疫情期间全天候服务。4.3.3 平台宜通过互联网医院接通医保系统,有条件的可提供线上医保脱卡支付。4.4 高效性要求 应建立分检制度,根据不同疫情,编制医生诊前问诊量表,节省实际诊疗、咨询时间。4.5 安全性要求 4.5.1 互联网医疗平台、互联网医院服务应符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4.5.2
7、 开展线上问诊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线上问诊服务平台应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并委托国家专业机构开展周期性网络安全评估工作。4.5.3 咨询服务上线医生应通过认证,一般应上传医生资格证书和医生执业证书,证书信息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可启动简化程序,允许医生持医生工牌拍照上传认证,并在 3 个工作日内补传证书。平台宜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医生资质溯源。4.5.4 平台运行各方应实施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采用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在不影响诊疗活动的前提下对患者信息采取去标志化、数据脱敏等安全措施,并建立数据
8、安全管理规程和应急响应机制。4.5.5 平台应与被服务的用户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收集用户的信息类型、权限类型以及使用目的,应明确用户信息存储时限,并提供明确的用户注销和信息删除功能。如平台以App 形式为用户提供线上问诊服务,应委托国家专业机构周期性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除政府部门或医院凭正式公函调用患者资料或问诊信息,用于医疗或疫情防控使用外,平台或医生不得对外提供患者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4.5.6 当平台支持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共享用户账户或进行其他参数交互时,应提前评估第三方平台安全状况,监测来自第三方平台的请求。4.5.7 平台应提供记录所有信息访问或信息更新操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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