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制度.pdf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证据制度.pdf(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三单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熟悉)1.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称为原始证据(第一手材料);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中间环节碾转得来的证据,称为派生证据(第二手材料)。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3.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例题单选题】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2、()。(2012 年)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B.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银行汇款给乙的证词【答案】C【解析】(1)选项 A:转款不一定是因为借款,故需其他证据佐证;(2)选项 B:听说不一定真的会借,需其他证据佐证;(3)选项 D:汇了没有,为什么汇均不清楚,故为间接证据。二、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熟悉)(2016 年重新编写)1.当事人陈述(1)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2)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
3、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3)自认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属于自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2.书证(1)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待证事实。(2)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3)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3.物证(1)物证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2)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
4、制品、照片。4.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像,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6.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2)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5)人民法院准许证人
5、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6)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 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7.鉴定意见(1)当事人申请鉴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 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2)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符合依职
6、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3)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4)专业人士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2 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
7、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8.勘验笔录(1)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3)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三、民事诉讼证明(掌握)(一)证明的范围1.证明对象(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2.无需证明的事实(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8、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相关链接】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二)举证责任1.“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证据 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