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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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单元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一、总述(P330)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二、书证和物证1.书证(1)书证通过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 来证明案件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书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和通知书等。(2)提供书证的基本要求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 副本 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 注明出处,经该部门 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
2、、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 附有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2.物证(1)物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 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2)提供物证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1.视听资料(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2)提供视听资料的基本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
3、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2.电子数据(2015 年新增)(1)电子数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 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 公证 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四、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鉴定意见(一)证人证言1.形式要求(1)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 或书面 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陈述。
4、(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2.实质要求(1)客观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 案件的审理。(2)准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3)真实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3.行政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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