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区备用药品管理办法166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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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区备用药品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8年 4 月 12 日 修订日期:2011年 8 月 1 日 (四)药品补充 药品使用后,各病区按照使用的数量,凭记账后的处方单到相应的药房领取药品后补充进抢救车(箱),使抢救车(箱)中的药品数量保持基数。五、药品储存(一)根据药品种类、性质分别放置,定数量、定位置,标签清晰。注射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应严格分开放置,(二)高危药品实行专柜储存,全院设置统一警示标志。(三)药品名称、外观或外包装相似的药品分开放置,全院设置统一警示标志。(四)根据药品说明书上的储存条件进行存储。(五)抢救药品必须固定在抢救车或急救箱内,便于取放与应急使用。六、效期管理(一)药品
2、有效期标记明显,如有沉淀、变色、过期、药品标签与瓶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涂改等情况不得使用。(二)对于开启包装多次使用的药品(如胰岛素、消毒药品),应在容器外部注明开启日期,对于开启时间不详或超过保存期限的药品不得使用。(三)药品使用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近效期药品及时退还药学部并及时补充;药品使用、借用后及时登记并及时补充。七、退回及销毁(一)各病区从药学部借取药品后应加强管理,避免丢失及过期失效。抢救用药距失效期6个月以上可到药房调换,6 个月以内药品药学部概不调换。(二)各病区过期及其它需要销毁的药品不得自行销毁,过期药品应经过护理部主任签字后,统一退回药学部进行报损处理,集中销毁。病房药房、门诊药房分别负责对病区及诊疗区过期药品的回收。(三)针对病区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丢失及药品过期,损失由相关病区自行承担。八、病区备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一)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则上由药学部统一存放管理,科室不得存放。(二)根据患者需求需留备用的科室,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药房审查,药学部主任、护理部主任签字后方可保留。(三)备用特殊药品的科室药品管理要求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专用保险柜储存,专人保管,专册登记,并有防盗设施。2、药品使用后保留空安瓿或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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