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气瓶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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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 1.0 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 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
2、输、储存、使用等单位。第三条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第四条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七
3、条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第八条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九条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第十条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2年 1 月 26 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第十一条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
4、,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第十二条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第十三条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第十四条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第十五条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第十六条根据气体特性,按照 GB2894 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第十七条根据国
5、务院第 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 167 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第四章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第十九条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
6、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 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7
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第二十条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 A的规定。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 GB50177-2005的规定。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
8、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第二十一条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 GBJ232的规定。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第二十二条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
9、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充装站人员条件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2、充装
10、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第二十四条充装站职责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
11、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情况并存档。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第五章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第二十五条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2、气瓶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
12、符合安全要求。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4、有报废标志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第二十七条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
13、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 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第二十九条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第三十条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第三十一条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第三十二条
14、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第三十三条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第六章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第三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三十五条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
15、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第七章充装第三十六条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 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第三十七条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第三十八条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否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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