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际贸易支付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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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支付案例案例1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2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3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4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5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6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7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8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9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0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1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2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3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4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5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6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7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8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9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20错误!未定义书签。案例1【案例名称】瑞士纽科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银行吉林 省辉春市支行拒
2、付信用证项下贷款纠纷上诉案【案情简介】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士纽科货品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银行吉林省辉春市支行案件事实:1995年11月6日,被上诉人琦春建行开立了一份编号为JL H C L C 95302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146万美元,开证申请人为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 公司(如下简称吉林外贸),受益人为上诉人纽科公司,告知行为纽约银行法兰 克福分行(如下简称法兰克福分行)。该信用证注明合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 物即1993年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下简称U C P 500) o同年11月 18 S,纽科公司开始发运信用证项下货品。同年1
3、2月5日,纽科公司将信用证 项下单据交给法兰克福分行,祈求付款。法兰克福分行审单后于同年12月8日 通过电传,向琦春建行提出单证有7个不符点:(1)铁路运单以俄文签发;(2) 有两份编号分别为50332. 50331号铁路运单缺失;(3)发货延误;(4)装箱单 上铁路和车厢号码与铁路运单不符;(5)发票上合同号与其她单据不符;(6) 质量证书中第二点与信用证和发票不符;(7)受益人传真包装方式与信用证不 符、发运日期有误等,规定库春建行批示与否承兑该批单据。辉春建行于同年 12月15日向法兰克福分行发出电传,明确表达拒付。因电讯设备发生故障,使 该电传无法辨认,法兰克福分行请辉春建行重发。12
4、月18日,辉春建行重发了 该电传。后法兰克福分行将辉春建行表达拒付电传告知了纽科公司,并将信用证 项下全套单据退还了纽科公司。此间,纽科公司发运货品被与吉林外贸有外贸代 理关系琦春市国贸实业有限公司(如下简称辉春国贸)提走。纽科公司因向辉春 建行追索货款未果,遂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档人民法院,祈求判令辉春 建行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及利息,并补偿其损失。另查明,JL H C L C 95302号信用证系辉春国贸依其与吉林外贸之间外贸 代理合同,以吉林外贸名义向被上诉人辉春建行申请开立。原审当事人祈求:纽科公司因向辉春建行追索货款未果,遂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档人 民法院,祈求判令摩春建行
5、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及利息,并补偿其损失。原审判决和理由:原审法院以为:(1)摩春建行开立信用证经法兰克福分行告知被纽科公司 接受后,该信用证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纽科 公司明知吉林外贸不是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买方,却接受了以吉林外贸为开证申请 人信用证,阐明纽科公司在该笔信用证交易中看重是库春建行第一付款责任。案 外人琦春国贸用委托代理合同代替开证委托书,以吉林外贸名义开立信用证行 为,违背了信用证开立普通程序。库春建行作为开证行对此审查不严,有一定过 错;(2)本案中,法兰克福分行既是告知行也是议付行。该分行向纽科公司送 达信用证时是告知行身份,其与琦春建行之间是委托
6、代理关系。法兰克福分行一 旦接受摩春建行指定成为议付行时,其与库春建行之间就形成了票据关系中持票 人与付款人关系。议付行只有获得合格票据并对受益人予以议付后,才有权持票 据向开证行规定兑付信用证项下货款。法兰克福分行作为议付行时审单,其目是 为了确认纽科公司交来单据与否合格。该分行将审单时发现7个不符点电传给辉 春建行,是想先得到辉春建行批示再向受益人议付,为自己日后持此单据规定开 证行付款增长保险系数,不是代替开证行审单。开证行得到议付行交来单据后, 仍有权进行审核,若发现单证不符,还能拒付货款。库春建行作为开证行和法兰 克福分行作为议付行,各自均有独立进行审单权利,并分别对自己审单后果负责
7、。 U C P 500第十三条b项和第十四条d项对开证行审核单据以及回绝接受单据所 规定7个银行工作日期限,都是从开证行收到单据翌日起算。开证行只有收到单 据,才受7个银行工作日期限约束。库春建行是在收到法兰克福分行电传后表达 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从信用证开立到被拒付,辉春建行从未收到过法兰克福分 行或者纽科公司提交单据,从未行使过审单权利,因而该行拒付意思表达不受7 个银行工作日期限限制。纽科公司提出议付行审单即是代表开证行审单,两者之 间关系应当受民法通则代理制度规定约束主张,不能成立。(3)信用证交易是 单据交易,在信用证各个环节均应遵守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原则已被各国
8、银行所采用并被国际商会承认。从此原则出发,法兰克福分行电传 中所提7个不符点是有事实依照。纽科公司以为该7个不符点不成立主张,不能 采纳。(4)虽然辉春建行在开证过程中有过错,但不是与案外人合谋欺诈纽科 公司,不影响该行开出信用证效力。纽科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摩春建行与案外人合 谋欺诈主张,根据局限性,不予支持。纽科公司货品被她人提走未付货款问题, 可通过解决商业纠纷途径另行告诉。据此,该院判决:驳回纽科公司诉讼祈求。 案件受理费81040元由纽科公司承担。当事人上诉祈求:纽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库春建行明知系琦春国贸以 吉林外贸名义申请开证而开出信用证,是与琦春国贸合谋运用信用
9、证进行欺诈、 骗取其货品行为;琦春建行超过审单期限等行为违背了 UCP 500规定,辉春建 行无权拒付单据,应承担付款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合用法律不当,祈 求改判辉春建行补偿上诉人纽科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辉春建行答辩称:辉春国贸以吉林外贸名义申请开证并不影响信用证效力, 上诉人纽科公司称被上诉人琦春建行与辉春国贸合谋诈骗于理不合;辉春建行因 单证不符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符合U CP 500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合 用法律对的,应予维持。【思考问题】1、如果判断本案应合用法律?2、银行该如何审查信用证项下付款?3、开证行拒付理由有哪些?4、辉春建行明知辉春国贸以吉林外贸名义申请开出信
10、用证行为什么性质?案例2【案例名称】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诉韩国中小公司银行(汉城总行)信 用证欺诈案【案情简介】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中小公司银行(汉城总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案件事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4月24日,韩国中小公司银 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一份,号码M04E5204NS00484,开证日期4月24日, 有效日期6月30日,申请人昌技公司,受益人口福公司(信用证上注明英文为 LIANYUNGAND KUCHIFUKU FOODS CO. LTD),金额 110500 美元,议付行为任何银 行,付款方式为见票即付,付款人
11、韩国中小公司银行,最迟装船日期为5月31 日,所需单据为已订立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清洁提单、装箱单一式3 份。口福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向中行核电站支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其 中提单正本载明装船日为5月31日。中行核电站支行收到单据后,对单据进行 了严格核对,通过快邮寄给了开证行。6月19日,中行核电站支行收到韩国中 小公司银行2份拒付告知书,拒付理由为:(1)商品品名在发票、装箱单、提 单上不一致。(2)提单上日期是伪造。(3)汇票上注明付款行为“INDUSTRIAL BANK OF KOPEA SEOUL ( HEAD OFFICE SEOUL) ”,而不是信用证上 “INDUTR
12、IAL BANKOF KOPEA (HEAD OFFICE SEOUL) SEOUL”。(4)没有注明收货人地址。中 行核电站支行收到开证行拒付告知后,于同月20日回函开证行规定韩国中小公 司银行接受全套单据并及时付款。同月26日,韩国中小公司银行第二次致函中 行核电站支行,未再提出不符点问题,而是称“申请人告知我行她们曾告知贵行 关于欺诈事宜并警告贵行不要接受受益人单据。当前申请人正就欺诈一事起诉受 益人。我行有证据证明单据系伪造,并且欺诈正在进行。此后,中行核电站支 行多次与韩国中小公司银行交涉,规定其履行开证行付款责任,但开证行未予回 答。同年9月3日,中行核电站支行收到韩国中小公司银行
13、退单。同月9日,中 行核电站支行将退单退回给口福公司。9月,口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韩国中小公司银行未在一审法院规定举证期限内举 证,也未向一审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而是在庭审后进行了答辩及举证。韩国 中小公司银行提供证据之一为中远集装箱运送有限公司提单副本复印件,以证明 货品实际装船日期为6月1日,口福公司倒签提单;另一份证据为本案信用证项 下合同,以证明福公司印章与其在提交议付票据上印章不一致。对上述证据, 福公司及中行核电站支行均以超过法定答辩期及举证期,不予质证。另查明:口福公司收到韩国中小公司银行开具信用证后,即组织了信用证项 下货品,并联系好韩国泛洋商船株式
14、会社装运本案货品事宜,但泛洋商船株式会 社声称收货人拒收货品而拒载了 口福公司货品,为此泛洋商船株式会社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调解补偿了口福公司9万元损失。此后,口福公司又与中 远集装箱运送有限公司联系装运货品事宜,得到了中远集装箱运送有限公司在信 用证规定装船日期前装船承诺。依照江苏省高档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调查,6月 1日开航“凌泉河”轮货品实际装船日期为5月31日8时至6月1日4时,该 批货品提单签发日期为6月1日。韩国中小公司银行称口福公司所供货品质量低劣,但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 韩国中小公司银行虽经本庭询问表达因货品延迟到港,给开证申请人导致了实质 性损害,但亦未提供有关证据证
15、明。原审当事人祈求与抗辩:原告口福公司诉称:4月24日,韩国中小公司银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信 用证,口福公司作为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及时将货品装船,并向 中行核电站支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中行核电站支行经审查后,将全套 单据寄给开证行韩国中小公司银行,规定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但韩国中小公司 银行无理拒付;本案所涉信用证商定议付行为任何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收取并 审查口福公司提供单据、在汇票上背书、寄送开证行并收取相应费用行为,应视 为议付行行为,在本案中应对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故祈求法院判 决韩国中小公司银行与中行核电站支行连带支付其信用证项下货款110500美元
16、 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中行核电站支行辩称:中行核电站支行对口福公司提交单据仅作了寄单 解决,是寄单行而非议付行,口福公司以中行核电站支行系信用证议付行为由规 定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根据,祈求驳回口福公司对中行核电站支 行诉讼祈求。被告韩国中小公司银行庭审后辩称:口福公司议付时提供单据存在不符点; 口福公司存在倒签提单、伪造票据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例外”国际惯例,其有 权拒付信用证;口福公司在与韩国汉城昌技公司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昌技公 司”)贸易合同中,提供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故韩国中小公司银行有权拒付信 用证。原审判决和理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上述事
17、实和证据以为:1 . 口福公司系以M04E5204NS00484信用证为根据起诉韩国中小公司银行及 中行核电站支行,故本案系信用证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在信用证 关系中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各方当事人在起诉及答辩过程中均以 UCP500为法律根据,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 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合用应依照国内法律关于规定,国内法律及国内缔结 或参加国际公约没有规定,可以合用国际惯例。而UCP500规定了信用证关系中 各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国际上通行信用证业务统一惯例,故因信用证发生纠 纷应当合用该国际惯例。2 .关于韩国中小公司银行与否负有信用证上付款
18、义务问题。韩国中小公司 银行作为开证行开出是见票即付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口福公司依照信用证商定将 单据提供应中行核电站支行并经中行核电站支行转给开证行韩国中小公司银行 后,韩国中小公司银行就应当履行其作为开证行义务,向口福公司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韩国中小公司银行在收到中行核电站支行转寄单据后虽曾提出过单证不 符,但在中行核电站支行回电以为不符点不能成立后,其未再提出不符点问题, 最后系以诈骗及韩国汉城法院下达止付令为由退单,故其在本案诉讼中再以口福 公司提供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予以抗辩显然不符合UCP500规定。关于韩国中小 公司银行提出欺诈例外问题,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本合同,且韩国中小公司银行
19、 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口福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该抗辩理由不 能成立。福公司规定韩国中小公司银行履行开证行义务、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110500美元及相应利息诉讼祈求应予支持。3 .关于中行核电站支行在本案中地位问题。一方面,中行核电站支行并未 支付过对价,也未向受益人口福公司明确表达过批准议付,故中行核电站支行并 非UCP500意义上议付行,虽本案所涉信用证中商定议付行为任何银行,中行核 电站支行也做了审单、寄单解决,但由于其并非该信用证保兑行,故其无必要议 付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口福公司与中行核电站支行之间并无关于议付书面合同, 福公司也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关于议付合同
20、关系,故中行核电站 支行也无议付单据合同义务。口福公司提出中行核电站支行为议付行,应对开证 行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诉讼祈求缺少事实及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 条第三款,UCP500第三条a款、第九条a款I项,第十条b款II项、c款、第 十四条b款、d款I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 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 .韩国中小公司银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口福公M04-jE5204NS00484 号信用证项下款项110500
21、美元及其利息(利息自6月13日起计至判决给付之日 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同期美元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14137元,由韩国中小公司银行承担。当事人上诉祈求与抗辩:韩国中小公司银行上诉称:(1)本案口福公司伪造单据,欺诈M04. E5204NS00484号信用证项下当事人。重要事实及理由为:口福公司私刻 印章,伪造不是自己名下单据文献议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口福公司倒签提单。 依照福公司向韩国中小公司银行提交信用证议付单据,货品装船日期为5月 31日,而提单签发人中远集装箱运送公司提供提单副本复印件和装船资料表白, 本案所涉货品装船日期为6月1日。(2) 口福公司伪造单据,实行欺诈真实
22、动 机是其所装运货品质量低劣,违背贸易合同在先,只能通过私刻假章,伪造议付 单据欺骗上诉人。根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国际惯例,韩国中小公司银行有权拒 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故祈求二审法院驳回口福公司诉讼祈求。口福公司辩称:(1)韩国中小公司银行二审中提交证据为逾期证据,依法 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2) 口福公司向韩国中小公司银行提示所有议付单据 均符合UCP500规定,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韩国中小公司银行应承担无条件付 款义务。(3) 口福公司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装船。韩国中小公司银行提交给原 审法院据以证明口福公司倒签提单证据是一份残缺不全提单副本复印件,不能作 为定案根据。(4)韩国中小公司银行
23、拒付信用证真正因素是进口商无力付款赎 单。祈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行核电站支行辩称:一审法院关于中行核电站支行判决对的,应予维持。【思考问题】1、如果判断本案应合用法律?2、倒签提单法律性质?3、本案中如果被上诉人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需满足哪些条件?4、结合本案阐述倒签提单与否必然构成信用证欺诈以及与否合用信用证欺 诈例外原则?5、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关系?案例3【案例名称】大连中垦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株式会社新韩银行信用 证纠纷案【案情简介】当事人:原告:大连中垦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韩国株式会社新韩银行案件事实:8月31日原告大连中垦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SA
24、M LIP INTERNATIONAL CO. LTD 订立销售合同,合同号为04SR0818,合同规定原告销售给SAM LIP INTERNATIONAL CO. LTD 555000美元运动套装,货款支付方式是不可撤销、可转让清洁即期全额 信用证。8月24日被告韩国株式会社新韩银行应SAM LIP INTERNATIONAL CO. LTD 申请开立了 M42To408NS07016号信用证。9月6日又进行了修改,信用证金额由 475000美元修改为555000美元,受益人是辽宁新兴进出口公司,附加条款中海 运由KUK BO LOGIX大连办事处承运,修改为海运由S. T. SHIP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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