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笔记.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婚姻家庭法原理及实务名词解释1.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3.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4.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5.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7.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及他人结婚的行为。8. 男女平等:指夫妻和性别不同的家庭成员和其他近亲属,在婚姻家庭生活和亲属关系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9.家庭暴力:指行为人
2、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10. 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之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11. 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12.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3.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是被血缘纽带直接或间接地联结在一起的。14. 拟制血亲:指相互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基于法律拟制确认其及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15. 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
3、偶本身是除外的。16.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已身所从出和从已身所出的血亲。17.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出于同源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18. 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19. 婚姻的成立:也称结婚,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20. 结婚合意: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在结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21. 法定婚龄: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结婚年龄的下限。22. 禁婚亲:指依法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
4、属。23. 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24. 夫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25.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及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为代理的权利。26. 法定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27. 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约定或依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28. 非常财产制: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29. 分别财产
5、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0. 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31. 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32.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33. 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指夫妻婚后在实行
6、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34. 约定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35. 亲权: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36. 强制认领: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37. 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38. 别居:又称分居,指通过司法
7、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39. 协议离婚:又称双方自愿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40. 裁判离婚: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要求,由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也称判决离婚。婚姻家庭法原理及实务简答:1.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教育功能。2.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
8、子专权离婚。3.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结婚条件修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离婚条款的增补。4. 修正前后的婚姻法有哪些方面的不同:在总则部分增设了禁止性条款和婚姻双方、家庭成员共同责任的规定在结婚一章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在离婚一章中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改为原则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增设了“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一章。5.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
9、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及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7. 婚姻法及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两种财产关系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同两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不同两种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8.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婚姻家庭法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9.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10.如何
10、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手段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须受法律和道德约束。11.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什么问题: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应将有配偶者及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及事实上的重婚加以区别。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区别对待。12.男女平等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在结婚和离婚制度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1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宗旨: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
11、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4.亲属关系的种类:以亲系为依据可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以行辈为依据可分为: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为依据可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以亲属关系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15.姻亲的种类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16.亲系可分为哪些种类:父系亲及母系亲男系亲及女系亲直系亲及旁系亲行辈。17.罗马法亲等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边世数须相加,即以其和定亲等。18.寺院法亲等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源有几世,
12、两边世数若相同,即以此数定亲等,两边世数若不同,以其多者定亲等。19.亲属关系的终止有哪些情形:配偶关系的终止,一是配偶死亡,二是双方离婚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以死亡为终止原因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姻亲关系的终止。20.古代的“六礼”包括什么: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1.结婚的必备条件:须有结婚的合意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22.哪些条件下的结婚合意,具有法定效力: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有符合法定的方式。23.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等
13、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利于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24.当事人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婚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25.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有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26.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27.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夫妻必须是
14、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2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29.夫妻财产制的划分形式有哪些:按发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按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及非常财产制按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按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及一般共同财产制。30.法定的特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夫妻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夫妻一方因指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得的财产由特有财产所生的孽
15、息及代位物。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及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2.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包括哪些: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及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3.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哪些特征: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34
16、.为什么说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之间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日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35.夫妻遗产继承权的特点有哪些: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继承
17、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论再婚及否,都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36.现代法上的亲权的特征有哪些: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义务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其主要内容是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照护和财产上的照护亲权不仅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也是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亲权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37.亲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一、人身方面的亲权:子女的姓氏权住所指定权惩戒权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子女交还请求权
18、;二、财产方面的亲权: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38.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39.父母及婚生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0.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的特征:这种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和滥用其权利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41.继父母及继子女的关系是如何解除的
19、:一、未形成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及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及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而解除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及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42.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及继子女的称谓也不再存在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43.收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收养是一
20、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44.中国古代立嗣的特点:按照礼、法的规定,立同宗近支的卑亲属为嗣子,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所立者也仅限男子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种收养的被收养人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也可死后,由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立嗣的条件很严格。45.我国收养法的主要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46.我国收养法如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
21、权益: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47.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48.订立收养协议应当符合哪些法律要求: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均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协议。49.无效收养行为
22、有哪些:收养因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因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因欠缺收养的合意而无效因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而无效。50.婚姻终止的原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离婚。51.离婚的特征是: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离婚的时间,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离婚的前提,只是以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离婚的要件,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离婚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52.离婚及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性质和原因不同,无效及可撤销婚都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只能由
23、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和可撤销婚除本人外,利害关系人或国家也可行使时效期间不同,离婚只能在当事人生存期间提出程序不同法律后果不同。53.离婚和别居的区别: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54.我国古代离婚的形式:出妻和离义绝基于特定事由的呈诉离婚。55.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56.我国对协议离婚是如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57.裁判离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它对于
24、当事人来讲是一种诉讼活动,对国家来讲则是司法行为,司法机关发挥主导作用法律对裁判离婚规定必要的条件,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考虑这些条件,司法机关裁决时也要执行法定条件裁判离婚的结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裁判离婚对涉及离婚的后果作全面的、统一的审查,并作一次性的裁决在裁判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初审裁决后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司法机关有监督当事人执行的责任和权力。58.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破裂主义。59.裁判离婚的限制条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法院
25、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60.婚姻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的实话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1.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表现在什么方面:无妻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夫妻继承权丧失夫妻财产关系终止。62.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坚持哪些原则: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63.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坚持哪些规则: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各归管理使
26、用方所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及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应给予该财产一半的补偿共同经营,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婚后8年内,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拆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增值部分属另一方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对不宜分割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适当对另一方予以照顾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毁损、消耗、灭
27、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双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或者等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64.夫妻一方在什么情况取得补偿请求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65.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及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及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及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28、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66.子女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67.追究行政责任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有哪些:有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按其情节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按其情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义务教育法,不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经政府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违反劳动法,强迫16周岁以下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充当童工的对
29、未成年子女滥施体罚,经教育不改的。68.追究民事责任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有: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行为:A借婚姻索取财物B干涉婚姻自由C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不履行收养法所规定的义务。69.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主要有: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其他犯罪,主要有: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任罪;侮辱罪;诽谤罪;破坏军人婚姻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等。70.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扶养适用及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71.哪些中国公民不准及外国人结婚:一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二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第 7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