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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合伙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x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第二条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有限公司,公司住所:x省市区路号。第三条公司宗旨是:第四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7C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第二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人,分别为:,住市路号,身份证号码为,住市路号,身份证号码为,住市路号,身
2、份证号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法定地址:省市路号。第三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万元,其中货币,实物,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出资万元,其中货币,实物,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出资万元,其中货币,实物,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
3、义务:(一)按规定缴纳出资;(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4、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 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一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
5、十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人。第二十条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 条规定的职权。第二十二条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 第49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 第59-63条的规定。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
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第八章公司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1 .股东会决议解散;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3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第三十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 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第三十一条
7、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个人合伙公司章程企业章程合伙企业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
8、、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如下:(略)(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
9、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
10、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11、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一产生。董事任期,任期届满,
12、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一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13、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