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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必须来信(或来电)并附证明,向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天,超过14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院组织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2、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体格检查。如发现患有短期可治愈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学院批准入学,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注册。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
3、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五条取得学籍的新生由教务处编学号发给学生证,由学生处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包括全国高考入学档案、新生录取通知书、学生登记表、成绩单等材料。学生
4、毕业、结业或中途退学离校时,其学生档案按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如学生证遗失按学院学生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第六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院规定时间回校报到。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到教务处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不得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向辅导员或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第七条在校学生每学期都要进行学籍注册。从第二学期始每学期开学第三周,以班为单位统一到教务处指定地点办理。不能按时注册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院建立的资助体系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二、考
5、核与成绩记载方法第八条学生的考核包括学业和思想品德两个方面。学业: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方法,对学生所学的课程进行全面考核,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思想品德: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定,结果作为学生年度综合测评的重要组成部分(详见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并计入学生档案。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我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试科目原则上采取闭卷形
6、式。考查:考查科目的考核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半闭卷、口试、笔试、口试与笔试兼用等形式。两种考核成绩记载都采用百分制。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期末考核(考试或考查)成绩占6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平时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占40。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各环节评分比例不作硬性规定。第十条学期末评定的课程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与上交,教务处将汇总全校学生成绩并于全校考核工作结束后第九个工作日公布(试卷保留期限为毕业后三年)。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更改者,由评定成绩
7、的教师向主管教学院领导申述理由,经研究同意后才能更改。第十二条没有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要求的作业或作业不合格者,不予评定课程成绩。待补做或重做作业合格后,才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第十三条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如发现抄袭别人的作业或实验报告者,任课老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其重做。情节严重,认错态度差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第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向教务处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正常补考同时进
8、行,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旷考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学生对旷考行为做出书面检讨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初统一组织补考。补考及格者成绩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如实记载补考成绩,学院不再组织常规补考。学生私自找任课教师补考的成绩无效。第十七条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安排一次毕业补考,毕业补考仍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在规定学制内可回校申请重修与补考,待所有不及格课程重修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第十八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要求课程免修,可按我院课程免修办法办理。第十九条学生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
9、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考核成绩合格,计入学业成绩。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学
10、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第二十二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休学、复学、退学第二十三条休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二)休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效证明,由辅导员或班
11、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领导审核,交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办理休学离校手续。(三)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年限最多2年。(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办理相关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五)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于休学期限结束前,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持休学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二)因病、
12、伤休学学生,要求复学时,除按第(一)条规定外,还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三)服兵役的学生退伍(或转业、复员)后,必须在2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四)不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五)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或相应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六)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复学资格或学籍。第二十五条退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退学: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
13、格的;2.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5.本人申请退学的。(二)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事项:1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2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或原所在单位负责领回。3 .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4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三)取消
14、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四、转学、转专业第二十六条转学(一)转学基本原则学生应当在学院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由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而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二)转学基本条件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同批次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转学: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和年份高考录取分数的;3.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15、;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 .拟转出转入学校和我院在同一城市的;6 .跨专业门类的;7.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8.二次转学的;9.对由外省转入我院,而我院当年在该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10.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三)学生转出、转入程序,按照学院制定的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第二十七条转专业(一)转专业基本原则1. 转专业工作必须在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下进行,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2. 转专业必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实施,转入专业接收的学生人数根据招生录取数和实际报到数的差额确定。(二)转专业基本条件: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
16、情况,可申请转专业:1 .学生在某专业方面确有专长,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拟转入系审查合格,同意接收者,可以转专业学习。2.学生入校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校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可以转专业学习。3.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可以转专业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2.已转过一次专业的;3.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线低的不能转入高考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4.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自主招生、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
17、;5.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6.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7.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三)转专业办理程序,按照学院制定的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四)转专业学生的管理1.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如果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教学所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抵充相应课程成绩;凡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无关或低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是否可以抵充课程成绩,由各系主管领导视具体情况决定。2.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五、毕业与结业第二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学院对本人在学期间的表现做出全面
18、总结,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结合学生平时的政治思想表现写出毕业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毕业鉴定存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九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最低要求的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以回校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一条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并
19、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六、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严格审查,在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后,根据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因某种原因遗失,学院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一律不予补发毕业证书。七、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其中若有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即行废止。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