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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担保合同(集合15篇)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反保字第 号 甲方(抵押权人): 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 乙方情愿以其全部的房地产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公平、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供应的抵押物的具体状况以其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其次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物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
2、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治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
3、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5.2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因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5.3抵押物价值削减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4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移、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5.5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当占有、保管、并负责修理、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甲方的检查。
4、5.6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全部权。 5.7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8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状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商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
5、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之日起五日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局部向乙方连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转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
6、任何通知只要根据以下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供应地址、传真不精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管主合
7、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旧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熟悉全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单。 反担保合同4 合同编号: 年号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同意为借款人 与贷款人xx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借款额为 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供
8、应保证担保,甲方愿向乙方供应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乙方担当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托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商定的并由乙方供应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 其次条 合同的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时间 年。如借款人未还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 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3.1甲方除供应抵押反担保外,还担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3.2甲方供应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
9、同(合同编号: 年号)的商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等。 3.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商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展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法律规定或双方商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
10、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 5.4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纳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治理状况。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准时告知乙方,并马上采纳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准时
11、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缘由证明。 第七条 保险 7.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根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7.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乙方指定账户,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
12、押物进展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甲方房产转户到乙方指定的个人名下,抵顶未还借款。 8.2 乙方依据本合同8.1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馈赠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向乙方供应相应价值的担保。 9.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停顿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抵押物价值削减局部的其他担保。 9.3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
13、削减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供应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的局部,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4 因国家建立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甲方应当将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获得的补偿金收益连续向乙方供应反担保。 9.5 抵押物的全部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或消失其他变化,甲方应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当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6 甲方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
14、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乙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甲方担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10.2 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以下挨次清偿: 10.2.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10.2.2 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 10.2.3支付乙方应付的与托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10.2.4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缺乏以归还乙方代偿金额、占用费及相关费用时,乙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归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局部退还甲方。 10.4 乙方有权对抵押
15、人进展审查,对抵押物进展例行检查。 10.5 乙方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11.2 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托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托付担保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担当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
16、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旧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应保证自己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全部者,甲方同时保证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甲方还应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权瑕疵。 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不能顺当实现抵押权的,应向乙方担当借款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照担保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
17、各执一份,一份由公证处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是在对借款合同及托付担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根底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13.6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引起诉讼的,由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 13.7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共同向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双方同意由该公证处给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十四条 附件 14.1抵押物清单 14.2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甲方(签字):乙方(公章):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 法
18、定代表人(签字):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合同签订地点: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合同5 甲方(借款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抵押权人): 为确保甲方(借款人) 与丙方(抵押权人) 签订 年 月 日第 号托付担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情愿以其有权处理的财产抵押,丙方经审查,承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阅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件)所列财产或权利设立抵押。 其次条 乙方抵押担保金额(大写)整。抵押期限为 。 第三条 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将抵押物权属证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间该权属证明(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件)由丙方代为保管。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
19、款的本金(大写) 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财产由乙方办理保险并妥当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小时,乙方应准时通知丙方,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相应的担保,保证总值不小于所担保的债务。 第六条 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赁,重复抵押或以清偿其他债务,丙方有随时对抵押物进展检查的权力,乙方因转制、兼并、破产其他缘由危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应准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从丙方已代甲方清偿债务之日起,无须再行协议,丙方既有权
20、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 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机关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须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宅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托付担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托付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旧有效,乙方仍需担当合同商定的全部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商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21、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6 甲方(担保人) 姓名:_ 身份证号:_ 住址:_ 联系电话:_ 电子邮箱:_ 乙方(反担保人) 名称:_ 法定代表人:_ 营业地:_ 联系电话:_ 电子邮箱:_ 担保人为反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_合同供应担保,为了保证担保人的担当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全都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担保人就_合同商定,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产生的对反担保人的债权。 其次条 担保形式 反
22、担保人依据本合同以_(抵押/保证)方式向担保人供应担保。 第三条 反担保的担保范围 1、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担保人为实现债权人的追偿权和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债务履行期限 反担保人应于担保人依据_合同商定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_日内向担保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五条 担保财产 反担保人以“担保财产清单”所列财产设立担保,“担保财产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 附件一:担保财产清单 第六条 保证 反担保人就以下事项向担保人作出保证: 1、反担
23、保人对上述担保财产的全部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反担保人未在上述担保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反担保人就上述担保财产所供应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反担保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商定履行还款义务; 2、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交的与其担保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在担保人认为是重要的方面被证明为不真实、不精确、不完整或有意使人误会; 3、反担保人终止归还其到期债务、不能或表示不能归还其到期债务; 4、由于反担保人的过失使本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
24、予以强制执行。 上述违约大事发生后,担保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反担保人马上履行本合同义务;反担保人除应依照合同商定履行该项债务外,自担保人依上述_合同履行保证义务之日起每日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上述债务标的金额_%的违约金;因此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商定的,除应依本合同商定连续履行该项义务外,还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债务标的金额_%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上述_合同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延及反
25、担保人在上述_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2、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具有连续性,对其接收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3、本合同局部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_; 5、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签字后按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托付代理人签字。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
26、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 日期:_年_月_日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日期:_年_月_日 反担保合同7 担保人: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
27、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供应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力量担当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转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担当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供应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晰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状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
28、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情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担当。 其次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商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详细金额以
29、担保协议之商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归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担当全额担保之状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担当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
30、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归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归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商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准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
31、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准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依据担保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 承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展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视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
32、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以下状况之一,应准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转变、董事及高级治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 6.6.3 反担保人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消失或马上消失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力量的状况。
33、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以下任一状况之前,必需书面通知担保人,并照实提交有关资料。 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削减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展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
34、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状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丢失企业资格、更改
35、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转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商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商定的还款义务,超过商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
36、保人过错造本钱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本钱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供应担保的情形; 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供应担保;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本钱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状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实行
37、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当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连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全部款
38、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商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8 编号为:汇融(20xx)002-3号 致:广东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依据贵公司与佛山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20xx年4月 日签署的编 号为 号的担保协议书(以下
39、简称“协议书”),贵公司为借款人向广东进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所借金额为叁佰万元的借款供应担保。 在此,本人应借款人的恳求,情愿以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上述担保供应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 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消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书。本担保人愿作如下保证: 一、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 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 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 简称“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归
40、还借款本金、利息,在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 人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欠款,不得有 任何异议。 三、只要不增加担保金额,本担保书不因上述协议书和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 响或失效。 四、本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力量履行此项担保; 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家庭财产)担当保证责任; 3、本担保人同意向贵公司供应全部资产清单,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展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担当; 4、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全部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41、,本担保人非征得贵公司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份财产进展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帮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资产尚缺乏以担当贵公司的担保的费用,则本担保人对缺乏部份连续担当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贷款之日起两年。 五、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保证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丢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转变。 六、本保证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广东地方有关法规,若因本保证书引起纠纷,应向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保证书自本担保人签字之日生效,至上述的借款本金、利息、有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起失效。 担保人(盖章及右手食指模):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担保人配偶声明: 作为(担保人)的配偶,本人同意 (担保人)以我们夫妻共有财产为上 述反担保供应财产保证。 签字: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9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