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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担保抵押合同汇编15篇 合同编号:137024 合同编号:(xx反担字第:xx号) 甲方一(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电话: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xxx向出借人xx借款xx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xx)供应担保,应乙方的要求甲方自愿供应反担保,甲方和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公平的根底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拥有的房产/土地抵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供应上述借款担保的反担保。 其次条(1)抵押房产状况:房产座落于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产权编号:xx,房产权
2、利人:xx共有权人:xx,抵押房产价值:xx. (2)抵押土地状况:土地位于xx,土地面积xx平方米,土地证宗地号:xx,土地产权人:xx,共有权人:xx,抵押土地价值:xx. 第三条抵押房产/土地反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垫付借款本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本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乙方为借款人担当担保责任后二年。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应会同乙方代理人根据乙方的安排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的全部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
3、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甲方共同托付乙方保管。 第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的,甲方应妥当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依据乙方的要求照实向乙方申报以往向第三人供应担保的状况,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供应担保。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甲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全部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全部权和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保证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隐瞒出租、隐瞒共有等
4、情形。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额10%的违约金,假如给乙造成损失的,还应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2、抵押物全部权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承受本协议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授权。 3、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精确、真实、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峻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或其他争议大事。 5、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结清前,并经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
5、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否则,应向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6、甲方应准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大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大事)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过错或其他任何缘由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的,甲方应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乙方供应乙方认可的与削减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7、甲方应积极协作乙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缘由导致价值削减,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甲方应准时将状况告知乙方并供应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8、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假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
6、务导致乙方担当担保责任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处置、变现抵押物的,甲方应积极协作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9、抵押物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迁补偿金或置换财产连续作为抵押财产,缺乏局部甲方应在达成拆迁协议之前供应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条件的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10、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须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假如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担当足额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的,乙方应自借款人全部结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
7、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理解压手续。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托付人(签字):授权托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反担保抵押合同2 合同编号: 年号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同意为借款人 与贷款人xx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借款额为 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供应保证担保,甲方愿向乙方供应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乙方担当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
8、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托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商定的并由乙方供应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 其次条 合同的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时间 年。如借款人未还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 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3.1甲方除供应抵押反担保外,还担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3.2甲方供应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的商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等。 3.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9、,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商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展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法律规定或双方商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
10、、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 5.4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纳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治理状况。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准时告知乙方,并马上采纳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准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缘由证明。 第七条 保险 7.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根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
11、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7.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乙方指定账户,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展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甲方房产转户到乙方指定的个人名下,抵顶未还借款。 8.2 乙方依据本合同8.1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
12、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馈赠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向乙方供应相应价值的担保。 9.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停顿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抵押物价值削减局部的其他担保。 9.3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削减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供应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的局部,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4 因国家建立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甲方应当将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
13、获得的补偿金收益连续向乙方供应反担保。 9.5 抵押物的全部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或消失其他变化,甲方应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当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6 甲方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乙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甲方担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10.2 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以下挨次清偿: 10
14、.2.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10.2.2 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 10.2.3支付乙方应付的与托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10.2.4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缺乏以归还乙方代偿金额、占用费及相关费用时,乙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归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局部退还甲方。 10.4 乙方有权对抵押人进展审查,对抵押物进展例行检查。 10.5 乙方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
15、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11.2 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托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托付担保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担当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旧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应保证自己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全部者,甲方同时保证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甲方还应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权瑕疵。
16、 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不能顺当实现抵押权的,应向乙方担当借款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照担保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证处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是在对借款合同及托付担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根底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13.6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时
17、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引起诉讼的,由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 13.7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共同向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双方同意由该公证处给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十四条 附件 14.1抵押物清单 14.2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甲方(签字):乙方(公章):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合同签订地点: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抵押合同3 合同编号: 反保字第 号 甲方(抵押权人): 新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情愿
18、以其全部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公平、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供应的抵押车辆的具体状况以其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其次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治理机关办理抵押车
19、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
20、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 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致使甲方担当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缺乏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53抵押车辆在签订
21、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存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连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担当乙方必需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削减,并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 5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
22、恢复原状的,乙方应供应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供应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削减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全部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状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
23、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商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局部向乙方连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
24、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转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根据以下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供应地址、传真不精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
25、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管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旧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熟悉全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
26、 月 日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单。 反担保抵押合同4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托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 2、 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担保。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
27、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 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供应抵押担保。 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托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详细事项,为借款人供应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全部权和处分权,并情愿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担当抵押反担保责任。 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
28、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准时通知担保人。 1.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见权利的情形。 其次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商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托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
29、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托付保证合同之商定为准。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状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全部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全部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状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局部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
30、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商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置权。 3.6 抵押物的评估、询问、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 3.7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展公证的,反
31、担保人必需无条件赐予协作,并担当公证费用。 风险提示: 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商定,商定不清或者没有商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协作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8 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担当。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承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撤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
32、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以下挨次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状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3.11 反担保人担当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担当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后3日
33、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2 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展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3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处理 5.1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顿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供应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
34、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5.2 假如由于自然灾难、意外大事、侵权行为或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削减的,反担保人应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缘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六条 抵押物的孳息 6.1 发生本合同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供应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 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
35、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7.2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实行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假如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商定,担保人有权打算投保或连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担当,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7.3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大事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担保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36、。 第八条 抵押权的行使 8.1 假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展付息清偿,或未按托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展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商定,行使抵押权。 8.2 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终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抵押物的实现 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9.2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
37、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十条 其他商定 10.1 反担保人依据担保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2 反担保人承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展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视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 10.3 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10.4 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缔约过失责任 11.1 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由于反担保人的其他缘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
38、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以下状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局部处分抵押物; 2、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阻碍担保人依法和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相应的担保; 4、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39、 6、反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大事。 12.2 消失本合同第12.1条款规定的违约大事时,担保人有权视详细情形实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反担保人限期订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反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3、行使抵押权; 4、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费用 13.1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反担保人担当。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
40、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商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 除另有商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准时通知对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与本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担保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于_
41、年_月_日签订,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反担保人: 签署日期: 反担保抵押合同5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债 务 人): 丙方(抵 押 人): 依据乙方与 银行签订的 (编号) ,以及甲方与 银行签订的 (编号)保证合同的商定,甲方为乙方 万元借款供应担保。丙方情愿以其全部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抵押物)就 (编号)保证合同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公平、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1.1 丙方供应抵押的房屋之全部权证号 ,该房屋的具体状况以其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清单为准(以下简称房屋)
42、。 1.2 丙方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甲方。 其次条、抵押物的价值确定及抵押反担保价值确定 2.1经xx评估公司评估, 房屋的评估值分别为xx,合计评估价值为xxx万元,甲、乙、丙三方商定房屋的抵押价值总额为xx万元。 2.2乙方借款金额xx万元,甲方为乙方担保金额xx万元,履债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丙方就保证合同金额中的(合计数)万元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 本合同签署前,甲、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3.2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丙双
43、方负责到有关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丙双方担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 上述 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贷款(或支付的票款)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 上述 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第五条、丙方的义务 5.1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5.2抵押期间,抵押物若发生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等状况时,丙方应自该状况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甲方(抵押物发生被征用的状况时应自收到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甲方),且因此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仍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丙方不得动用。 5.3抵押物价值削减时,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4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出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