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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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十篇)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篇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托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托付保证合同); 2、 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担保。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
2、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供应抵押担保。 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托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详细事项,为借款人供应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全部权和处分权,并情愿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担当抵押反担保责任。 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
3、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准时通知担保人。 1.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见权利的情形。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商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托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
4、费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托付保证合同之商定为准。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状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全部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全部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状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局部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
5、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商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置权。 3.6 抵押物的评估、询问、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 3.7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展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需无条件赐予协作,并担当公证费用。 风险提示:
6、 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商定,商定不清或者没有商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协作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8 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担当。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承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撤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
7、相应的责任。 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以下挨次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状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3.11 反担保人担当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担当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4.1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2 本合同期
8、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展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3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5.1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顿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供应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5.2 假如由于自然灾难、意外大事、侵权行为或
9、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削减的,反担保人应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缘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6.1 发生本合同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供应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1 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7.2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
10、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实行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假如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商定,担保人有权打算投保或连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担当,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7.3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大事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担保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8.1 假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展付息清偿,或未按托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展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
11、律及本合同的商定,行使抵押权。 8.2 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终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9.2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10.1 反担保人依据担保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2 反担保人承受担保人每月
12、对抵押物进展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视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 10.3 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10.4 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11.1 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由于反担保人的其他缘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12.1 以下状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
13、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局部处分抵押物; 2、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阻碍担保人依法和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相应的担保; 4、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反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大事。 12.2 消失本合同第12.1条款规定的违约大事时,担保人有权视详细情形实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反担保人限期订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反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3、行使抵押
14、权; 4、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3.1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反担保人担当。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商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 除另有商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
15、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准时通知对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与本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担保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签订,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反担保人: 签署日期: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篇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
16、限为 月的借款供应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当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担当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供应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 丙方供应反担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 ,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
17、义务之日)。 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毁灭,保证责任也毁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归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全都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熟悉全都
18、。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日期: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篇三 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年_月_日就_工程签订之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年_月_日签订了第_号担保契约,并于_年_月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万_的第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行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
19、;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担当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假如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
20、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担当;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假如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假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状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连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全部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顿、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
21、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赐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假如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担当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假如甲方向本担保人供应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假如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供应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状况准时通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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