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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担保合同汇编六篇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托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商定的并由乙方供应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 其次条 合同的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时间 年。如借款人未还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 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3.1甲方除供应抵押反担保外,还担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3.2甲方供应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的商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等。 3.3乙
2、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商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展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法律规定或双方商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
3、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 5.4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纳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治理状况。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准时告知乙方,并马上采纳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准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缘由证明。 第七条 保险 7.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根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
4、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7.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乙方指定账户,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展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甲方房产转户到乙方指定的个人名下,抵顶未还借款。 8.2 乙方依据本合同8.1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馈赠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向乙方供应相应价值的担保。 9.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停顿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抵押物价值削减局部的其他担保。 9.3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削减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供应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的局部,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4 因国家建立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甲方应当将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
6、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获得的补偿金收益连续向乙方供应反担保。 9.5 抵押物的全部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或消失其他变化,甲方应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当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6 甲方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乙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甲方担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10.2 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7、,按以下挨次清偿: 10.2.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10.2.2 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 10.2.3支付乙方应付的与托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10.2.4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缺乏以归还乙方代偿金额、占用费及相关费用时,乙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归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局部退还甲方。 10.4 乙方有权对抵押人进展审查,对抵押物进展例行检查。 10.5 乙方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
8、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11.2 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托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托付担保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担当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旧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应保证自己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全部者,甲方同时保证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甲方还应保证抵押
9、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权瑕疵。 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不能顺当实现抵押权的,应向乙方担当借款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照担保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证处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是在对借款合同及托付担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根底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13.6
10、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引起诉讼的,由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 13.7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共同向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双方同意由该公证处给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十四条 附件 14.1抵押物清单 14.2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甲方(签字):乙方(公章):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合同签订地点:山西xx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反保字第 号 甲方(抵押权人): XX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
11、方(借款人): 乙方情愿以其全部的房地产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公平、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供应的抵押物的具体状况以其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其次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物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治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
12、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5.2
13、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因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5.3抵押物价值削减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4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移、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5.5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当占有、保管、并负责修理、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甲方的检查。 5.6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全部权。 5.7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
14、保的债权。 5.8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状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商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之日起五日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
15、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局部向乙方连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转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根据以下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
16、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反担保合同 篇5 承受方(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甲方经审查,同意承受乙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1、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 2、抵押物: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抵押的车辆为全部。 3、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原始凭证、单据交给甲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5、乙方如消失未按商定还款期还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6、乙方对抵押物供
17、应切实证明,抵押物完全为乙方合法全部,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纠葛致使甲方患病损失时,可归责于乙方及担保物供应人,或借款合同中的连带担保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7、所得款项缺乏以弥补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全部债权的,甲方连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8、抵押期限:年月 接 受 方(签字盖章): 电话:抵 押 方(签字盖章): 电话: 连带担保人(签字盖章): 电话: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 篇6 甲方(抵押权人):_ 身份证号码:_ 住址:_ 联系电话:_ 乙方(抵押人):_ 身份证号码:_ 住址:_ 联系电话:_ 乙方情愿以其全部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 年_月 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
18、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公平、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供应的抵押车辆的具体状况以其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其次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元,评估值为_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治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在办妥抵
19、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
20、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担当。保险工程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致使甲方担当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缺乏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
21、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存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连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担当.乙方必需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削减,并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供应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供应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削减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全部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状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商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
23、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局部向乙方连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转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根据以下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 邮编:_ 传真: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供应地址、传真不精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