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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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路政办发2023128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路桥区住宅小区. 路政办发202312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已经区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
2、公开公布)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进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41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3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进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23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展学前教育其次轮三年行动规划(20232023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6号)等精神,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效劳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 2023年版)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浙江省住宅小
3、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浙教学前202382号)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区各镇(街道)、管委会进展旧城改造、新区建立和撤村建居等建立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立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立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立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立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立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立的主体。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立治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立、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依据区域总体规
4、划、城镇进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进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规划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掌握性具体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建立工程必需严格遵守工程建立根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掌握性具体规划及相关建立标准,发改部门在工程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立内容、建立规模与建立标准;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立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立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给时,须按规划选址意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立要
5、求、建立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治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划拨打算书或出让合同。 第六条 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依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39-2023)、一般幼儿园建立标准(DB33/10402023)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立规模、建立要求等,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展审查的,应通知教育部门参与。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供应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符合浙江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立标准。 配套幼儿园建立应当根据国家
6、、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进展设计、建立,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七条 根据“谁开发建立、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立单位无偿配套建立。住建部门在园舍建立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视,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建立单位分期建立有配套幼儿园工程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立和竣工移交。凡未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工程同步建成的,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惩罚。 发改部门在工程综合验收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加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立工程整体验收
7、合格后,开发建立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治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立工程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供应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九条 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住宅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转变用途。对因城市建立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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