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工作监督调研报告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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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机关工作监督调研报告材料(全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机关工作监视调研报告材料(全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机关工作监视调研报告材料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仔细贯彻实施监视法,在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上进展了积极的探究,积存了不少阅历。然而,从现实状况看,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实际与宪法、法律和人民群众对权力机关的要求和盼望相比,还有肯定差距,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地位和权威相比,还存在许多缺乏。因此,如何深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不断提高监视实效,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探讨的问题。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
2、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宪法还规定,“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视。在监视法所设定的监视形式之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检查。 以我县为例,一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每年人代会,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代表审议报告的状况以及意见、建议准时反应到“两院”及有关部门。闭会期间,依据常委会调查以及群众反映的状况,以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形式,近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司法机关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贪污贿赂、预防职务犯罪、
3、司法机关队伍建立等专项工作报告。二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如,开展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状况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状况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观察守所工作等。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司法机关进行的各种活动。如参与司法机关年度总结会,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旁听、观摩庭审办案以及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大会等。四是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判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对于涉及司法机关的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判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常委会领导亲自过问,甚至深入司法机关调阅有关案件资料。 实现司法公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最终目标。近年来,我们通过不断加大监视力度,取
4、得了肯定成效。一是有效促进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展,消失了各种新的问题,一些涉法涉诉案件表现出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或者是少数司法干警徇私舞弊,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我们准时订正司法机关工作的错误、错案,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正的确施。二是弥补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缺位。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预。法律的这条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办案人员的素养、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缘由,也简单导致因强调独立办案而听不进不同意见,因强调在法定时限
5、内结案而导致案件质量瑕疵,甚至消失躲避法律或违法乱纪,以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既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也强化和提高了司法机关主动承受监视、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三是解决了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难题。“执行难”是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为推动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形式,向法院提出了工作建议,支持法院抓好落实整改,促使法院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地推动了工作。 监视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标准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监视工作实效不断表达。但客观地说,这离法律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肯定差距,常委
6、会监视职能的发挥仍显不够到位、监视层面还比拟狭窄、缺乏刚性监视手段等状况依旧存在,详细表现是“三多三少”: 一是程序性监视多,实质性监视少。人大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打算了“依照程序办事”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在当前的监视过程中,我们往往对监视的程序特别重视,存在实质性监视偏少、重程序轻实效、重决议轻执行的问题。 二是“柔性”监视多,“刚性”监视少。在监视工作实践中,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的一般性的监视手段运用较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视,以及撤职、罢免等刚性监视手段没有得到有效使用,监视效果还不明显。 三是提出意见多,跟踪落实少。人大监视权的行使,包括知情、调查、
7、审议和处置四个环节。而问题的解决与落实,处置环节则打算了人大监视工作的成效。人大在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专项报告审议完毕后,一般都会形成书面材料,交司法机关办理。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审议,还会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而审议意见和决议是否落实、有关部门是否仔细整改、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跟踪问效较少,存在走过场现象。 存在上述问题,究其缘由,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一是思想熟悉上的障碍。有的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熟悉缺乏,把人大的监视视为“履行法律手续”,把人大看作“二线机构”。有些同志认为,人大监视本身就是难事,要得罪人,在监视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视。熟悉上的无为思想,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
8、二是监视主体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行使监视权往往流于形式,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充分贯彻实施,程序性的监视多,实质性的监视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视的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预见性,缺乏监视深度。四是司法机关内部监视机制不够完善。司法工作透亮度不高,队伍素养参差不齐,承受监视的自觉性不够,简单引发社会对于判决、案件侦查是否合理的疑心,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去年底,各地间续完成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头履职。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良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我们进展了一些思索。 (一)进一步
9、提高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熟悉。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熟悉。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视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承受人大的监视,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给予的司法权,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阔人民群众利益与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的需要,也是加强司法队伍建立的需要。 二是要注意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视,不仅表现在监视形式上,更重要的是使监视工作能够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这就是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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