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押金的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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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押金的法律规定 二、押金和定金的区分 一是定金具有惩处违约方的功能,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能退换,承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二是定金有限额规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押金则没有这样的要求;三是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局部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
2、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商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商定的定金数额。 三、什么是押金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肯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假如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表达爱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商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肯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
3、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合同押金的法律规定2 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商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毁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予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予,债务
4、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恳求返还之恳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全部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顿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全部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顿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恳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押金是一种物权,由于依当事人商定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别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全部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
5、,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 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固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但我们无法把押金归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任何一种担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于定金。 定金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适用于租赁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定金罚则既适用于给付定金方,也适用于受领定金方,具有惩处性;押金是一种单向担保,只能由债务人供应,结果也只是返还或抵扣,不具惩处性,却又有补偿性。 其次,押金不同于抵押,两者最大的区分在于,抵押对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押金不但转移占有,而且还转移作为押金的货币的全部权。最终,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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