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信用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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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信用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 在合同订立、履行及终止的不同阶段,法官或仲裁员在运用诚恳信用原则时关注的因素是不同的: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在合同成立之前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不担当任何责任。但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导致信任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预备的相对方患病损失,若该损失仅因合同未成立而失去对过失方的约束,则有失公正。为防止这一现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做了相应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
2、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展磋商;(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三)有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值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值地使用该商业隐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并开头渐渐产生一系列留意义务,包括帮助、照看、爱护、通知、诚恳信用等义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先合同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律基于诚恳信用原则为维持交易安全,爱护缔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不受因缔约行为而
3、致的损害设定,系法律强加给当事人的义务。 (二)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 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渐渐产生很多合同附随义务,因此,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因没有合同商定而拒绝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 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交易习惯主要指商业惯例和行业交易惯例以及合同当事人在长期合作中形成的交易规章等; (三)合同关系终止后 在合同关系终止,当事人脱离合同的约束,为了更好的爱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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