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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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2023) 合肥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工程治理方法(20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工程效劳退出治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治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合肥市物业治理若干规定、合肥市关于明确市区物业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依约提前终止合同,退出物业工程,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工程治理应当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治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物业治理
2、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工程治理的监视治理工作。 各县(市)、各区(含开发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工程治理的监视治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工程治理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帮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工程治理的工作。 第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诚信守法,严格履行合同商定,遵照本方法规定的退出程序,解决好工程治理遗留问题,仔细做好新老物业治理交接工作,保持
3、物业工程治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工程效劳治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动身,不要随便更换物业效劳企业,慎用辞退权,以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条 前期物业治理期间(即物业开头销售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之日前),物业效劳企业或开发建立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9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依商定担当相应责任。 物业已交付并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准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 不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
4、会或首次业主大会未准时成立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准时按规定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开发建立单位应于新物业效劳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效劳企业的状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物业工程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打算续聘或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并将打算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大会打算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与物业效劳企业续签物业效劳合同;业主大会打算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书面通知原物业效劳企业。原物业效劳企
5、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前10日内与新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做好物业效劳资料、设施设备等相关事项的交接,并在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之日起退出物业治理区域,并协作新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接收。 物业效劳企业打算不再续签物业效劳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准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未
6、能准时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征求业办法见后指定相应的物业效劳企业供应临时性效劳,效劳收费按前任物业效劳合同标准收取。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打算,原物业效劳企业自愿根据原合同商定连续供应效劳的,物业效劳合同自动连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打算为止。 第九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效劳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前90日,将拟退出缘由、退出时间、同意担当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收到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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