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合同法律规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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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经营合同法律规定(3篇)合伙经营合同最新法律规定篇一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其次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治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治理规章制度; 4、监视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
2、视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治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商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全部权和收益安排权。 (二)合伙人担当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视和治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治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视; 5、对本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6、担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帮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
3、议打算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 (二)打算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打算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安排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打算合伙人的入伙; (六)打算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打算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打算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需由其打算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争论打算某一详细事项。 第十条 合伙
4、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章进展: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全都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
5、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治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治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打算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酬劳由根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局部组成,根本薪金在打算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治理制度,包括人员治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治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效劳质量监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四条 收入安排。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详细标准为: 。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
6、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治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争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安排。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与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安排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本钱、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局部为可安排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局部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与剩余利润安排;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局部缺乏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担当或其他方式担当。 第十七条 亏损担当 如业务收
7、入在业务提成后缺乏以支付各种本钱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缺乏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担当这种亏损,缺乏局部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担当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入伙。 依据本所的进展需要,可汲取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受; (三)担当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顿执业以上的行
8、政惩罚; (四)成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治理制度; (五)成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参加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争论打算,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其次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具体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以下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
9、5%进展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到达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展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局部应依据本所当时的财务状况进展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承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与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安排。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状况拘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其次十一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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