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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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4篇)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条 合作社财务治理工作要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效劳、民主治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供应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治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和会计档案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方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
2、要承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其次章 资产治理 第七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淌性分为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根据业务发生挨次逐日逐笔登记,精确准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状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
3、、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采纳年限平均法进展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状况准时、精确、照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合作社承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打算,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打算。 第十六条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经济担保。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合作社根据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
4、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根底,采纳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详细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规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其次十条 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视。 其次十一条 出纳员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
5、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掌握签发空白支票。 其次十二条 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依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展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其次十三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需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财务收支 其次十四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准时入帐。 其次十五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需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其次十六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
6、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其次十七条 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打算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其次十八条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打算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
7、负责人审批。 其次十九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以下程序进展: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标准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依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打算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标准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需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 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视权。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规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需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
8、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以下民主治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托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展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监视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状况检查和监视;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治理中发觉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治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 利润安排 第三十四条 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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