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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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 关于贯彻合肥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合肥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规定(合政2023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23年3月20日已公布并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归集详细标准见附表。二、执行时间从2023年5月1日起以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时间为准。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各权属登记部门应告知转让当事人应到合肥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办理账户过户更名手续。四、物业未交修理资金的,转让时全部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根据规定的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五、规定执行前应交存修理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全部权人应2023年12
2、月31日前根据原规定予以补交。规定是市政府推动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归集、使用和治理标准化性文件,各单位接通知后要仔细组织学习贯彻好。 合肥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规定(202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正常修理和更新、改造,维护修理资金全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交存、治理、使用和监视。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全部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
3、当按本规定建立修理资金。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所属的市、县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详细实施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 其次章交存 第五条商品房首次修理资金由购房人按以下规定交存:(一)未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存。建立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立单位根据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配备电梯的,由建立单位根据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2%交存。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构造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比例交存。(二)在一
4、个物业治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物业全部人按购置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修理资金。地下车库(位)按购车库(位)款总额的1%交存修理资金。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解困房、安居房的房屋买受人根据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修理资金。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人根据基准房价的1%交存修理资金。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根据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修理资金,售房单位根据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修理资金。第七条修理资金由权属登记机构代收,存入市、县修理资金专户,并按户开具修理资金专用收据。第八条一幢房屋修理资金余额低于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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