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和入股协议书合伙协议和入股协议书的区别(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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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协议和入股协议书合伙协议和入股协议书的区别(七篇)2023年合伙协议和入股协议书(推举)一 其次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情愿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爱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正确经济效益。
2、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宅(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宅(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一般合伙人。) 以上一般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一般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
3、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有限合伙人 :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第六章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按如下方式安排: 。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商定将全部利润安排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担当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打算;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
4、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 经全体合伙人打算(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打算”),托付 执行合伙事务;其中 委派 、 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
5、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担当。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的打算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打算撤销该托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
6、它同意方式,例如商定以下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全都同意”等) (一)转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转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第十八条一般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
7、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展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增加或者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 其次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
8、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照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一般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 其次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商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商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
9、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次十三条 一般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一般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一般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次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10、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五条一般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头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般合伙
11、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和退还方法)。 其次十六条一般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担当责任。 其次十七条经全体合
12、伙人全都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一般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一般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方法 其次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商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13、,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其次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打算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商定的解散事由消失; (三)全体合伙人打算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商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方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展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4、,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展安排。 第三十一条 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全都(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其次款另行商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2023年合伙
15、协议和入股协议书(推举)二 (二).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安排权; (三). 合伙人安排合伙利益应按协议的商定进展,合伙经营积存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仔细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帮助店内落实各项措施。 3.全力保障店内正常运营。 4.完全协作甲方执行工作。 5.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的 倍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展赔偿; (二) 制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加经营与本合伙工程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16、,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四)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共同财产、挪用共同财产以作他用等一切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合伙营业的连续 (一)在退伙的状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连续以原企业名称连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连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连续经营。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17、 5. 消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展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合伙人或托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当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挨次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了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的方法进展安排。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依本协议第六条的方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担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担当
18、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人严峻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担当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展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打算除名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19、 (一) 经协商全都,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展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甲_ _ _ 乙_ _ 丙_ _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2022年_月_日 2023年合伙协议和入股协议书(推举)三 合伙协议 合伙人甲:_ 合伙人乙:_ 姓名甲_,性别_,年龄_, 身份证号:_ 住址_ 。 姓名乙_,性别_,年龄_, 身份证号:_ ,住址_。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信合作,公平互利。 其次条 合伙经营工程和范围:_。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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