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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纠纷管辖地 一、当事人想商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状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宅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宅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商定管辖的,以商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商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宅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详细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商定了履行地点的,以商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商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商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宅地均不在合同商定的履行地,以及
2、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商定的交货地点不全都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承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展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展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保险标
3、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宅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宅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大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宅地又都不在合同商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如
4、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二】 一、案例 2023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商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23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应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商定。原告以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应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商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
5、在地履行。依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承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其次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确实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实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商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商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商定的交货地点不全都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商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承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
7、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根据商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宅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详细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打算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详细说来,出卖人必需履行交付商定
8、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需履行支付商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商定的时间、地点,将商定价款的全部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5、136、13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商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全部权。 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状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辖确实定 既
9、然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么,这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确定全部合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理应适用于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按该条的本意,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履行地(包括承受价款地等)法院本应都有管辖权,但民诉意见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特地规定,第19条“以商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商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实际履行地点与商定不全都,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狭义的规定,仅以商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它
10、地点(应包括价款承受地点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特地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就不应按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作广义的理解。还要值得留意的是规定和民诉意见第19条有冲突,因规定的公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辖权确实定自然应适用规定。 对规定笔者的理解: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商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商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商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全都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商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商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
11、则,仍以原合同的商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商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宅地均不在合同商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宅地确定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宅地确定管辖。 5、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宅地确定管辖。 六、存在问题 值得留意是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商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一方住宅地
12、在合同商定的履行地,规定中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笔者认为理应按被告住宅地确定管辖。 即只要未实际交付货物,按被告住宅地确定管辖。对是否已实际履行,存在一个程序和实体审查的问题,原告方往往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诉,而被告方可能以对方没有履行而抗辩,要求被告住宅地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实际履行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在程序阶段就以原告的诉请确定管辖。 发生上述问题的缘由,可能在于管辖权异议纯属程序问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定性属实体问题,程序审查不应审查实体问题。如此熟悉则过于机械,由于,很多程序问题确实定,必需依靠实体问题的正确认定,如特殊地域管辖就是依不同性质、种类
13、的实体关系来划分的,实体关系的性质、种类不同,是适用不同管辖规定的连接标志。 所以,就被告依实体关系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之间属何种性质、种类的实体关系,不能简洁以“据原告知称双方应属于某种关系”而确定管辖。 七、该案的处理 前述的案例双方虽然有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是,必需查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缘由,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实、缘由欠了原告155万余元,对发生争议的合同纠纷分清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才是双方法律关系的真实所在。 假如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万余元未还,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属承受的给付货币一方而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就没有问题。 但是本案双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纠纷,对账单只是对以前的发生的事实加以追认和明确下来,仅是一个“从合同”而已,应按该“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商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该案合同商定“由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因此,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八、完毕语 基于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无论是货款纠纷,还是货物数量、质量、期限纠纷等等,应依照规定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再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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