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集合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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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买卖合同集合7篇 解释第八、九条规定了出卖人担当惩处性赔偿责任的5种情形,即出卖人在担当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后,买受人还可以同时要求其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处性赔偿责任。 一、惩处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1.可适用惩处性赔偿责任的仅限于该5种情形,其他违约或欺诈行为均不得适用。由于惩处性赔偿责任是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附加性赔偿,目的不在于传统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补偿损失,而是一种惩处,故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状况下适用。 2.适用的条件。(1)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即必需是双方已经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仅发出要约尚未承诺,双方正处于协商过程中,则不发生惩处性赔偿责任。这时,仅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2、2)合同成立后,发生5种情形,必需是已经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3)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即因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全部权,例如房屋已合法过户给他方。同时满意上述条件才可以适用惩处性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5种情形后,出卖人能够补救,合同仍可实际履行,则不应适用惩处性赔偿责任。比方说:(1)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卖或在出卖后又抵押的情形下,假如开发商能够将该抵押准时解除,则即使其的确存在恶意抵押的行为,也不应令出卖人担当惩处性赔偿责任。(2)订立合同时有有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供应虚假证明的行为,但其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有效,也不
3、应令出卖人担当惩处性赔偿责任。(3)一房二卖情形下,未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惩处性赔偿责任,而实际可以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则不能主见,即使出卖人在履行交付房屋的过程中还有其他严峻违约行为,而致使合同被解除。比方,出卖人有严峻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证等行为而使合同被解除的状况。由于这种责任已经不是由于一房二卖本身造成的后果。 3.如何把握“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与返还利息、赔偿损失可以同时并用,而不是只能选择适用。(2)并不是全部的案件一律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而是应由法院依据个案的不怜悯形在一倍以内自由裁量。(3)法院在自由
4、裁量时应主要依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等来打算赔偿额。这类似于刑法中量刑时考虑情节的方法。同时,还可以考虑出卖人的承受力量如何,甚至于买受人的经济力量如何。传统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是为了填补损失,故仅考虑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大小、情节等内容,而惩处性赔偿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惩处,故裁量时考虑的内容不同。 二、惩处性赔偿之外的损失赔偿 惩处性赔偿与其他损失的赔偿是可以并存的,并不能因担当了惩处性赔偿责任而免除开发商的其他赔偿责任。 应区分出卖人担当的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二者赔偿损失的详细范围是有所不同的。第八
5、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属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第(一)项属缔约过失责任,第(二)、(三)项则既可能是缔约过失责任也可能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赔偿范围。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担当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限于信任利益。信任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任合同的有效而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所蒙受的损失。信任利益与期盼利益不同。期盼利益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润收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信任利益详细包括:订约费用即合同订立过程中
6、买受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履行的费用包括预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合理的间接损失。所谓间接损失,是指假如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时机,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生效履行的状况下,使这些时机丢失。如买受人由于合理信任出卖人将依约交付房屋,而没有考虑向另一个开发商买房,从而失去了一笔本可得到的利益。这种时机损失是否合理一般不易确定,故在买卖合同未成立时担当缔约过失责任情形下,不应当包括在信任利益范围内。但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头履行后,如买受人已实际交付了大局部房款,此时合同才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如对受害人的时机损失一概不予爱护则有失公正。尤其是如因出卖人
7、的上述严峻欺诈行为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更应爱护买受人的合理的时机损失。信任利益原则上不得超出履行利益,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买受人所获得的信任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状况下所能得到的全部利益,尤其是在考虑赔偿买受人的间接损失的状况下,信任利益超出履行利益的情形是极可能发生的。 2.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可撤销合同买受人未选择撤销而出卖人违约致合同被解除,出卖人担当的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尚存争议。解释第八、九条规定的出卖人在违约时担当惩处性赔偿责任,前提是出卖人已无法实际交付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
8、。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只能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中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患病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的赔偿。(1)积极损失。积极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是原来应当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积极损失详细包括:各种订约费用,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担当的全部损失,因履行拖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等。这里的积极损失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信任利益损失是不完全一样的。(2)可得利益。有观点认为,连续履行合同与合同解除两种情形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不同,主要不同
9、是:合同解除时不能要求违约人担当可得利益的损失。理由如下:一是认为,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情愿连续履行合同,放弃了可得利益,非违约方就不应当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状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即不应当赔偿可得利益。二是认为,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难以确定。上述观点有肯定道理,但解释第八、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正是反对的例证。当一方违约时,实际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成为不行能,或履行费用过高,实际履行已不必要时,对可得利益不爱护是有失公正的。此时非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并非出于
10、自愿,而是由于违约方的过错不得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完全可能不是由于连续履行对买受人不利。如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因房价大幅上涨,开发商已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已合法过户,而未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已付房款数额不大,即使加倍赔偿亦缺乏以防止开发商因违约而获得巨大的利益。此时,开发商获得超过原买卖合同局部的价款,即可视为买受人的可得利益,该数额是完全可以确定的,应予以爱护,否则将纵容开发商违约。 职称评定要求要发表论文,论文发表要留意哪些事情。有哪些期刊可以选择,欢送在本站查阅可以在本站了解一下评职的详细要求哦,也可以询问我们。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 出售方(甲方): 地 址:_ 邮 码:_ 电话:_ 购置方(
11、乙方):_ 姓名: 性 别: 诞生: 年 月 日 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 码: 电话: 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市用地面积_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使用年期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定名_,由甲方预售。 其次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幢_号(第_层)。建筑面积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公用分摊_、其他_)。 第三条 甲方定于_年_月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以下特别缘由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天: 1.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 2.施工中遇到特别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准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掌
12、握的因素。 上述缘由必需凭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单价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十_万_千_百_十_元(小写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帐号: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其次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
13、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变该楼宇构造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治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14、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局部。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以下(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 方:_ 乙 方:_ 代 表:_ 代 表: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_ 买受人: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立委员会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根据自愿、公正及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15、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展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殊认真批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表达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商定或补充商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商定或商定不详的内容,依据所售工程的详细状况签订公正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展补充商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
16、人不作商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状况打算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全都;在任何状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 出卖人: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营业执照注册号:_ 企业资质证书号:_ 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 托付代理人:_联系电话:_ 托付销售代理机构:_ 通讯地址:_ 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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