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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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呼政办发2023112号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治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效劳协议,为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供应处方外配和局部非处方购药效劳的零售药店。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内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视和治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保证根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2、;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掌握药品效劳本钱;符合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合理布局;便利参保人员就近购药。第五条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参保人员聚居区为重点进展审定,每个区域和定点医疗机构周边设置定点零售药店,其效劳半径不低于150米;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相距应在200米以上;住宅较密集的区域或商业中心区设置距离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可适当缩短和增加。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视治理,药品监视、物价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
3、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年检合格,正式营业超过三个月以上;(二)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标准认证(GSP认证);(三)营业场所应干净、宽阔、光明,提出定点申请的零售药店,独立药店设在市区的营业面积必需在200平方米以上;设在社区内的营业面积必需在80平方米以上;设在二环路以外的营业面积必需在160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的配送中心仓库面积必需在500平方米以上;(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效劳质量,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五)根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内的药品备药率在80%以上;(六)须配置满意医疗保险应用系统要求的微机和读卡器等专用设备和专用网线,做到专机专用,不得与外网连接和装载其它软件,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使用和维护专(兼)职人员,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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