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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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政发202345号二八年八月十二日第一条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进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登记治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方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详细负责辖区内户籍登记治理工作。第三条本市户籍登记根本条件为具有固定住宅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及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详细登记条件。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治理工作。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城镇户籍登记:(一)在本市
2、市区购置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全部权证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购置二手房后办理户籍登记的,应当在原户全部人员迁出前方提出落户申请;(二)本市或外地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市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允许其本人落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原来是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落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后,自动转为城镇户口。(三)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允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该企业高级治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与本市社保统筹二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3、。(四)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榜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五)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入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口。企业有特别需要的员工,落户可以不受技术职称条件限制。(六)外地县级以上政府驻呼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七)中心、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聘请的正式员工。第五条符合以下投靠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城镇户籍登记:(一)属于父母投靠具有本市户籍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二)属于夫妻投靠的;(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限于父母身边无子女照看的状况。第六条有稳定经济收入,不需要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四区居民,有赡养或扶养条件的,可以承受户籍不在本市、生活无人照看的其他亲属投靠。符合本条和第五条(一)款条件的投靠人还应当具有根本生活来源。第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实际状况(来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统一转为城镇户口:(一)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农业人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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