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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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23187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立和治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本市城区内的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专项建立的社会停车场、公共建立的配建停车场、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其次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协作市交警支队对城区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行为予以监视检查
2、和行政治理。 市交警支队、市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联合成立“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处理详细业务工作。 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协作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投资建立城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政府赐予肯定的优待政策。详细优待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鼓舞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治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标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3、建筑物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立、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市规划局审批有关建立手续时,对大型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场而未按规定设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不予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市城建局负责城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道路维护。 第八条 机动车道停车泊位的设置(来自:),由市交警支队核准;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执法局核准。之后,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办公室详细实施,统一标准设置。凡未经市交警支队或市执法局预先核准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设置机动车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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