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市场协议书通用回购协议和回购协议市场(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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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购市场协议书通用回购协议和回购协议市场(9篇)回购市场协议书通用一 其次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治理方法定义。 第三条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展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
2、双方商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回购双方在中心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心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心结算公司根据回购双方通过中心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
3、进展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根底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4、第十一条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存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应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应付是指中心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依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预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
5、商定,向中心结算公司准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心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应后,应准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商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商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商定,准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商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商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商定的券种、数量
6、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商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商定,准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确实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商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商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商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担当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商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
7、购方未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商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因不行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程度,局部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准时向对方通报不行抗力状况,并供应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行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难,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斗等。 第十八条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
8、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商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担当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商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连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根底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商定发送
9、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连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根底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连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根底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
10、连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根底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商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连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根底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商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商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商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预备金账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商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
11、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心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根据第十八条商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局部返还给正回购方,缺乏局部向正回购方追索。 其次十条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其次十一条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
12、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二条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其次十三条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连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其次十四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加者签署后生效。 回购市场协议书通用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回收乙方所购房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资源向乙方回购在 年 月 日出售给乙方的坐落于 。 上述房
13、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议定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三、回购期限: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为 年 月 日之前 四、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为乙方所购置房产的总房款。回购时,如若有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出乙方负责向银行归还。 1. 房屋装修费 2. 各种税费: 契税 物业修理基金 手续费 评估费 抵押费 公证费 3. 甲方替乙方支付首付款 4. 按揭贷款利息 5. 入住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如: 采暖费 物业费 修理金 煤气安装费 视听费 垃圾清运费等 五、回购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的构造和公共设施,不得对所购房屋装
14、修及门窗、管线等设施有恶意破坏行为,如发生上述状况,甲方有权拒绝回购。 2. 乙方必需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回购事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回购。 3. 以房抵债的房屋不在回购范围内。 七、回购程序: 1. 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需有乙方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夫妻)签字,并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此协议书。 2. 甲方公司销售部门对书面材料进展审查。 3. 甲方公司工程部门、物业公司、监理公司到拟回购的住宅进展勘查。 4. 在拟回购的住宅符合本协议书要求,乙方携带物业公司出具的各种缴费证明到甲方办理回购手续,甲方在7天内赐予办理完毕。 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回购市场协议书通用三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一、 无锡华尔兹科技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出资共同设立(其中甲方占注册资金的56%,乙方占注册资金的4%、丙方方占注册资金的20%、丁方占注册资金的20%),现甲方向丙方回购股权中的100%计150万元、向丁方回购股权中的100%计150万元; 二、 回购价格:以丙、丁两方出资额为根底,按年增值12%计算当前价值,作为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 。分期出资额
16、的根据各期出资额和实际出资额时间分别计算。 三、 回购方式:由甲、丙、丁三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按本协议其次条计算确定,甲方以现金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 股权回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评估、审计、工商登记)全部由甲方担当; 五、 本协议经甲、丙、丁三方签章,并经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有资产监视部门批准后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持一份,丙、丁放各持三份,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丁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回购市场协议书通用四 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
17、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加者(简称参加者)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其次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治理方法定义。 第三条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展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
18、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商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回购双方在中心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心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
19、心结算公司根据回购双方通过中心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展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根底天数为365天。 第十
20、条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存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应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应付是指中心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依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预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
21、日正回购方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商定,向中心结算公司准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心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应后,应准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商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商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商定,准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商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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